《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中所指的新飼料,是指我國境內新研制開發的尚未批準使用的單一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新研制開發的尚未批準使用的飼料添加劑。
二、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流程1、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在生產前,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下同)有關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新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農業部提出審定申請,并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請資料和樣品。
申請資料包括:
(一)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及命名依據、產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鑒定報告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編號;
注意:
根據《農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將第(三)項修改為:“有效組分、理化性質及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鑒定報告,或者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菌種)鑒定報告,微生物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生產所用菌株的菌種鑒定報告。”
(四)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推薦用量,必要時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及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六)質量標準草案及其編制說明和產品檢測報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提供有效組分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中的檢測方法;
(七)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
申請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還應當提供該新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八)標簽式樣、包裝要求、貯存條件、保質期和注意事項;
(九)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十)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產品樣品要求:
(一)來自中試或工業化生產線;
(二)每個產品提供連續3個批次的樣品,每個批次4份樣品,每份樣品不少于檢測需要量的5倍;
(三)必要時提供相關的標準品或化學對照品。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程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公告作為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但不發給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
(一)飼料添加劑擴大適用范圍的;
(二)飼料添加劑含量規格低于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要求的,但由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飼料添加劑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自獲證之日起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其他企業申請生產的;
(五)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2、評審2.1 評審機構農業農村部負責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組織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審。
評審委由養殖、飼料加工、動物營養、毒理、藥理、代謝、衛生、化工合成、生物技術、質量標準、環境保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 評審形式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采取評審會議的形式。
2.3 評審工作人員評審會議應當有9名以上評審委專家參加,根據需要也可以邀請1至2名評審委專家以外的專家參加。參加評審的專家對評審事項具有表決權。
評審專家與研制者、生產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承擔試驗的專家不得參與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工作。
從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保密。
從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的相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 評審時間農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樣品交評審委進行評審。
評審會議原則通過的,由評審委將樣品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復核。質量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質量復核,并將質量復核報告和復核意見報評審委,同時送達申請人。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質量復核時間可以延長1個月。
質量復核包括標準復核和樣品檢測,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對申報產品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進行驗證。
申請人對質量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質量復核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檢。
注意:
評審過程中,農業部可以組織對申請人的試驗或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對試驗數據進行核查或驗證。
評審委應當自收到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請資料和樣品之日起9個月內向農業部提交評審結果;但是,評審委決定由申請人進行相關試驗的,經農業部同意,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
2.5 評審結果農業部自收到評審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決定。
決定核發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由農業部予以公告,同時發布該產品的質量標準。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后,按照公告中的質量標準進行監測和監督抽查。
決定不予核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注意: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農業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由農業部撤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以欺騙方式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監測期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監測期為5年,自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之日起計算。
監測期內不受理其他就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提出的生產申請和進口登記申請,但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的除外。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收集處于監測期內的產品質量、靶動物安全和養殖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信息,并向農業部報告。
農業部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狀況組織跟蹤監測,必要時進行再評價,證實其存在安全問題的,撤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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