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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臺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概況

   2016-08-04 965
核心提示:經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查詢,現將臺灣截至到2015年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匯總如下,這些法規標準幾乎覆蓋了所有食品,涉及到食品衛生
     經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查詢,現將臺灣截至到2015年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匯總如下,這些法規標準幾乎覆蓋了所有食品,涉及到食品衛生、農獸藥殘留、食品輸入及查驗登記、食品標示、重金屬限量、基因改造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等各個方面。

1 涉及到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于1975年5月28日, 于2013年4月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經13次修改,該法是臺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法律基礎。其最新“修正案”公布于2015年12月16日,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條款自公布爾日施行。
該法由10章共60個條款組成,其中與食品安全衛生相關的章節主要是定義、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食品查核及管制、罰則和附則。本法對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食品業者、食品及營養標示、基因改造等作出明確定義,并對其管理措施責罰機制進行了規定。
     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配套,臺灣制定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該細則由28大條款組成,從小處著眼,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作了詳細說明。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的涉及食品衛生的相關標準還有《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本準則適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規定的食品業者,并對食品工廠的建筑與設備作出規定)、《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和《健康食品管理法》等。

2 涉及到限量的法律法規
     臺灣食品限量法規標準主要涉及到農藥殘留限量、動物用藥殘留限量、食品添加物規格限量和重金屬限量等。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提醒:最新限量信息請關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網站。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于2008年10月21號頒布,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后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已先后對其進行39次修訂。該標準具體規定了各類食品中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豁免農藥種類,共由五個附表組成,分別是:附表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附表二,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附表三,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一覽表;附表四,公告禁用農藥一覽表;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制定限定了各類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該標準自1987年4月11日發布以來,共修訂26次,其最新修訂本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的,即臺灣衛生福利部于2015年10月16日發布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要點包括: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14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2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的殘留容許量。
關于食品添加物規格限量的基礎法規是《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還有《臺灣優良食品產品驗證檢驗項目規格及標準》、《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污染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名稱表》和《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等具體法規標準,以及關于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的法規(如《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
關于重金屬限量的法規主要有《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等,規定了各類食品中重金屬限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3 涉及到食品輸入及查驗登記的法律法規
     臺灣關于食品輸入及查驗登記的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健康食品查驗委托辦法》、《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等。以下主要介紹前三個通用性法規。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2014年3月11日,臺灣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并于同日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489號令,廢止原有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統》。2015年6月5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此次修訂是為了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制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的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五年”,因此修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
該準則共計13條,要點包括立法依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定義、管制小組及其成員要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執行方法及原則和實施日期等。準則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為法規架構,重新審視及修改原有條文中的不確定性用語,使之明確化。此外,明確規定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內部稽核每年至少一次,以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有效性。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臺灣衛生福利部于2013年2月11日發布《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并自發布爾日施行。條文內容主要是關于進口食品系統性查核的流程與相關要求,即包括書面審查、實地查核、免系統性查核產品、特殊情況和違規情形等明確規范實施系統性查核的產品的范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并將肉類產品納入應實施系統性查核辦法的范圍。
2014年10月17號,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修正了肉類產品查核措施,并增列第二類牛海綿狀腦病毒發生國家來源的非肉類產品查核措施,對于牛海綿狀腦病毒發生國家來源的牛肉及相關產品采取嚴格的管控措施,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及消費權益。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最早發布于2001年12月14日,歷經五次修訂,其最新修訂版由衛生福利部于2015年6月24日發布。本辦法除2014年1月27日發布的第20條及第21條自2014年6月19日起實施外,其他條款自發布爾日起施行。全文共28條,規定了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輸入查驗方法,包括總則、申請程序、查驗程序、績優廠商優惠措施、查驗措施、其他查驗規定和附則等章節。
 
4 涉及到食品標示的法律法規
     到2015年為止,臺灣涉及到食品營養標示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主要有《商品標示法》、《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等橫向法規,以及《全谷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和《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等縱向法規。以下主要就食品標示橫向法規進行分析。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是臺灣標準檢驗局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建立良好商業規范而制定的。臺灣商品標示應遵循該法規定,所有商品均不得無標示或不依規定標示,特別是必須標示商品原地。本法未規定或其它法律有較嚴規定的,以最嚴格的法律規定為準。該法規共21個條款,對商品標示的相關定義、具體內容、違法處罰規定及實施日期等作了詳細規定;自1972年頒布以來,歷經4次修訂,其最新修正案公布于2001年1月26日,自公布后一年實施。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于2014年4月15日發布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這條規定提供給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信息,有助于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除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他包裝食品都要按本規定進行標示。相較于已廢止的舊版營養標示規范,本規定主要對糖含量標示、營養標示格式(營養標示的格式由5種縮成2種)、熱量及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進行了重點修訂。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2014年6月10日,臺灣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3條規定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并自發布之日生效。該規定全文共三點,就豁免營養標示的包裝食品種類做了詳細規定;如果要提供此類食品的營養標示,則應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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