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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20-07-24 368
核心提示:《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上海市應急管理局2020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上海市應急管理局2020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20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編制的必要性
 
    一、堅持與時俱進,與安全生產新要求不斷融合的客觀要求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距今已有6年。期間,國家和本市陸續出臺了一些關于安全生產的新要求。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在推進過程中應當與時俱進,與安全生產的新要求不斷融合,為建設“靚麗天際線”、守牢“安全地平線”添磚加瓦。
 
    二、堅持問題導向,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效的迫切要求
 
    近年來,我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創建流于形式,停留在紙上標準化;過度依賴第三方咨詢機構,模板式標準化;一評了之,對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未落實整改;評審工作不夠規范等。雖然《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出了相關要求,但還需進一步細化。
 
    三、堅持精細化管控,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動態管理的現實需要
 
    工作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達標后發生了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有的達標后未落實整改承諾,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有的達標企業出現了關閉、變更生產經營場所等情形,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現有文件中也未明確。因此,為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動態管理,在本《辦法》中增加了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3種情形,并明確企業出現關閉等情形的,注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企業變更生產經營場所的,需重新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內容。
 
    第二部分 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5月9日通過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示,征詢了應急管理部意見,書面征求16個區應急局、60家中央在滬和地方國有企業等單位、上海市安全生產協會、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意見。經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共采納18條。本《辦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條: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原則、辦法適用范圍、評審單位的基本條件等。
 
    第二章為創建與申請,明確了企業創建的基本要求和申請條件。申請條件除滿足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的要求外,還增加了近年來關于安全生產的一些新要求:無重大事故隱患、建立風險隱患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并有效落實、按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等內容。
 
    第三章為評審與復核,對評審程序進行了規范,并強調企業不符合項的整改完成情況(包括承諾整改的)由評審單位一并放入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企業組織現場復核,明確了復核的重點內容。
 
    第四章為公告、發證與期滿復評,明確了公告、發證單位、期滿直接換發證書的條件等;要求企業申請復評時,最近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中不符合項的整改完成情況需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強調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和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監督管理;規定了撤銷和注銷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的情形。其中撤銷,除保留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規定的3種情形外,增加了3種情形。明確企業出現關閉等情形的,注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
 
    第六章為附則,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規定了施行起止日期。
 
    第三部分 《辦法》釋義
 
    一、《辦法》適用于哪些企業?
 
    本《辦法》第二條進行了明確,適用于本市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本市其他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按照其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開展,應急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本《辦法》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指列入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19〕17號)中的行業,該分類標準中明確不包括的企業,不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可以申請的企業范圍內。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一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指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其中包括醫藥制造業中的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企業。
 
    現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證書的化工、醫藥制造企業申請期滿復評,生產過程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應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相關要求開展評審;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參照相關工貿企業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具體如何實施分級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辦法》第三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分級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建設管理,按照應急管理部(及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規定執行。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市應急管理部門按要求出具推薦意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建設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小微企業的建設管理,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評審單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如何處理?
 
    根據《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評審單位應當將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告知企業,指導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確認。企業應當及時整改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并對整改完成情況逐項書面說明;不符合項采取承諾整改方式的,應當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限、措施、資金、預案等。不符合項整改完成情況(包括承諾整改的)、核實確認結果,由評審單位一并放入評審報告。
 
    評審單位應當邀請企業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派員參加現場評審工作,并將評審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告知區應急管理部門。
 
    四、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具體處理如下: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申請企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
 
    五、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場所的,是否需要重新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根據《辦法》第三十條,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告知評審組織單位,并重新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其中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的生產工藝改變、生產經營場所變更的,企業要重新從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開始申請。
 
    六、取得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哪些情形,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取得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組織評議,依照上述第一項處理:
 
    (一)未遵循評審過程中的承諾,未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期落實評審過程中的整改承諾,可能帶來嚴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和評審否決項的情形的。
 
    七、本《辦法》的具體實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解釋權在市應急管理局。施行期間,如本《辦法》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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