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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1-07-07 331
核心提示:為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探索實施生態環境智慧監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2021年6月21日,

為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探索實施生態環境智慧監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2021年6月21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制定背景

一是現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印發,距今已實施16年,很多規定已不適用于當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

二是隨著《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建立了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生態環境監管體系。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必然要與排污許可管理體系相融合,相關管理制度也需隨之更新。

三是截至2020年底,全省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重點排污單位數量增至2371家。重點排污單位數量的增加帶來的不僅是數據量的增加,更是管理體制機制與發展現狀的嚴重不匹配。

二、《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

三、《辦法》主體內容

本《辦法》共七個章節,分別為總則、職責分工、安裝聯網、運行管理、數據運用、違法認定、附則。共25條,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定義、職責分工、安裝聯網、運行管理、數據應用及監督管理做了全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一章“總則”共3條。本章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以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和自動監測數據的定義。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2條。本章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與管理中的責任,界定了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三章“安裝聯網”共5條。本章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范圍、監測位置、安裝聯網標準、聯網要求以及驗收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兼顧指導性與可操作性。

第四章“運行管理”共2條。本章對重點排污單位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對如何處理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數據運用”共3條。本章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的運用范圍、超標判定方式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違法線索后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違法認定”共6條。本章主要對涉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環境違法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未按規定安裝、未按規定聯網、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具體情形以及兩法銜接有關要求,還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職風險予以明確。

第七章“附則”共4條。

四、《辦法》創新與亮點

本《辦法》圍繞“一個中心、三個融合、五個明確”制定。“一個中心”,即以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中心。“三個融合”,即與《計量法》有關規定融合;與推行非現場執法監管融合;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融合。“五個明確”,即明確了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與重點排污單位職責;明確了自動監控運行管理的具體要求;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定依據;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應用范圍;明確了涉自動監控環境違法行為的認定情形。

五、《辦法》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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