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下,如何繼續圍繞市場主體關切,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縛市場主體退出中的不合理障礙,讓市場主體準入退出更便捷,促進市場新陳代謝更流暢,成為了助力市場主體進一步恢復元氣、激發活力的重要抓手。為更好地推進我區市場主體簡易注銷工作,適應新形勢下對簡易注銷便利度的要求,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主體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1.《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
5.《工商總局關于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6〕187號)
6.《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共享推進企業簡易注銷改革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號)
8.《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
9.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三、執行口徑
市場主體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登記機關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應書面(含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操作方法
1.企業簡易注銷。符合簡易注銷條件的企業,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20日。登記機關將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的相關信息推送給各有關部門,公告期滿后,沒有被提出異議的企業可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企業應當在公示期屆滿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簡易注銷終止(如遇不可抗力等情形,企業申請經登記機關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時間)。
2.個體工商戶依申請簡易注銷。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無需提交承諾書和清稅證明,也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給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接收到登記機關推送的相關信息后,于10日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注銷。對于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五、重點條款解讀
(一)適用簡易注銷的情形(第四條)
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下列市場主體,實行簡易注銷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非公司企業法人;
4.個人獨資企業;
5.合伙企業;
6.農民專業合作社;
7.個體工商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組織形式。
(二)不適用簡易注銷的情形(第五條)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
2.國有獨資公司;
3.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4.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
5.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曾被予以行政處罰,或登記機關接到其他不宜辦理注銷登記的警示、投訴、舉報、信訪等情形的;
6.企業未清理對外投資所設立的其他企業或分支機構的;
7.利害關系人事先通過法定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爭議訴求的;
8.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9.依法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個體工商戶適用依職權注銷的情形(第十八條)
1.連續2年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且未申請注銷登記的;
2.登記機關發現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近親屬未在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四)個體工商戶實施依職權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第十九條)
1.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2.登記機關對經調查核實后擬予以注銷的個體工商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登記機關門戶網站發布擬注銷公告,公告期為10日。同時,登記機關將擬予以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通過省級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
稅務部門在接收到登記機關推送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后,于10日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注銷。
公告期內,經營者或其利害關系人對擬注銷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由登記機關進行復核。
3.決定。擬注銷公告期屆滿后,登記機關對經公告無異議、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
4.送達。登記機關應在作出注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登記機關門戶網站等方式進行公告送達,同時宣告其營業執照作廢。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5.歸檔。注銷完成后,登記機關應當將依職權簡易注銷的有關材料歸檔到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
(五)法律責任承繼和異議處理等救濟手段(第二十二條)
按照積極穩妥和風險可控的原則,《規定》堅持簡便性與穩妥性相結合,明確了法律責任承繼和異議處理等救濟手段。明確了市場主體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屬于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情形。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簡易注銷登記、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決定。企業在恢復主體資格的同時依法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六、落實措施
1.后續配套出臺市場主體簡易注銷相關操作指引,明確簡易注銷的申請、受理、提交材料、辦理流程和時限,并嚴格落實到登記工作中。
3.下一步將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技術方案,做好簡易注銷系統的升級改造工作。
相關鏈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主體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 (桂市監規〔2021〕1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