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2019年6月,《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正式實施。2020年12月進行了修訂,拓寬舉報獎勵渠道,簡化了舉報獎勵程序,提高了舉報獎勵金額,最高可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
2020年8月浙江省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的實施意見》,2021年3月我省出臺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而我省對環境犯罪獎勵金額偏低。為進一步發揮群眾監督力量,有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我們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形成《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魯環發〔2021〕6號)。
二、主要內容
《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魯環發〔2021〕6號)共二十三條。第一條為制定的目的和意義。第二至四條為舉報人舉報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二條為獎勵標準以及申請和發放獎勵程序。十三至十九條為舉報獎勵相關法律責任。二十至二十三條為名詞解釋、適用范圍和解釋權等其他內容。
三、主要修訂情況
(一)提高最高獎勵金額。在原有的100-50000元9個檔次的基礎上,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在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特別嚴重’或‘后果特別嚴重’的,在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200000元獎勵”兩個檔次,最高獎勵由5萬元(內部舉報人獎勵翻倍,最高10萬元)調整至25萬元(內部舉報人獎勵翻倍,最高50萬元)。
(二)調整部分獎勵條件。根據2020年12月印發的《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對獎勵條款進行了適當調整。對500元獎勵檔次,由原來的“處以不足5萬元罰款的”修改為“處以不足3萬元罰款的”。對1000元獎勵檔次,由原來的“處以5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修改為“處以3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對10000元獎勵檔次,增加“違法單位、責任人存在線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或者存在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虛假、結論不正確或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被實施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