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改革辦(跑改辦)、發改委(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構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體自主權,激發商事主體活力,現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精神,為大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體自主權,進一步激發商事主體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第十四屆九次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圍繞浙江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標定位,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實施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以主體自治撬動登記制度創新,著力構建“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登記體系,通過登記確認商事主體資格和一般經營資格;以系統集成提升改革張力,加快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監管到位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以極致服務提升商事主體獲得感,全方位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為浙江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市場機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領跑省和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作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
率先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市、區)開展試點,有序推開。本方案所述“商事主體”是指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三、基本原則
——自治自主原則。在商事登記各環節,充分賦予商事主體最大自主權,充分體現商事主體自治意愿,最大限度減少自治事項的行政干預。
——信用承諾原則。以申請人信用承諾為基礎,申請人作出信用承諾后,對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依法確認原則。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登記規范的,依法予以確認登記。
——便捷高效原則。充分發揮“互聯網+政務服務”效能,全面推行登記注冊集成服務,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辦事流程。
四、主要舉措
(一)登記服務自助辦理。拓展商事主體自主登記渠道,實行商事主體“自助登記、自助查詢、自行公示”。改革登記業務辦理模式,深化商事主體全生命周期“一網通辦”,申請人可線上自主辦理所有登記業務,變窗口人員線下辦為群眾和企業自己線上辦。改革登記檔案查詢模式,打通各地檔案查詢系統和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推行“一網通查”,申請人無需到屬地企業檔案查詢機關線下查詢,只需登錄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即可實現網上自助查檔、下載。改革登記事項公告模式,推行全事項“一網公告”,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免費公告。
(二)名稱自主申報。堅持賦權與規范并舉、效率與公平兼顧、服務與管理結合,實行商事主體名稱登記“自主申報、自動比對、自我承諾、自行糾正”。改革名稱申報流程,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環節,全面開放名稱庫,完善名稱比對規則,強化名稱自主申報承諾制應用,變人工審核為智能確認,對網上申報通過的名稱,無特別禁止性規定的,即可予以登記。完善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暢通名稱登記救濟渠道,建立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和快速處理程序,對符合爭議快速處理情形的,爭議處理時間壓縮至30日內。
(三)住所自主選址。開展住所自主申報承諾制改革,實行商事主體住所登記“自由選址、自我承諾、自動匹配”。改革住所申報流程,建立健全住所負面清單制度,逐步實現變申請人線上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為系統自動生成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書,申請人填寫相關信息并作出承諾后即可完成申報登記。改革住所核驗模式,建立標準地址庫比對系統,變人工核驗為自動核驗,提升住所申報便利性。
(四)經營范圍自助選定。全面落實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實行商事主體經營范圍登記“自助查詢、自主選擇、自動生成”。改革經營范圍填報模式,變經營范圍手工填寫為自主勾選,實行“一鍵填報”。推行經營范圍主題式套餐服務,實現一個行業對應一個經營范圍主題,為商事主體提供更便捷的智能服務。完善經營范圍規范表述查詢系統,加強經營范圍條目維護管理,建立新行業新業態表述動態更新機制。
(五)主體遷移自主決定。充分尊重商事主體遷移意愿,實行商事主體省內“自由遷移、自主辦理”。取消遷移限制,對商事主體的遷移申請,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設置政策障礙,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簡化遷移手續,整合遷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業務,推進商事主體遷移全流程“一件事”網上辦理,變跨區域遷移“跑兩地、跑三趟”為線上“零跑動”、線下“跑一次、跑一地”。
(六)退出效率全面提升。暢通商事主體退出渠道,取消清算組備案環節,改為企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免費公示清算組信息;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商事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公示期統一由45日壓縮至20日,并建立注銷容錯機制;推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不斷完善稅務預檢機制,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實時獲取清稅信息。建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商事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七)電子照章多維應用。深化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在各領域應用,實行“自行下載、自行領取、自行應用”。改革申領途徑,商事主體確認登記后,即可通過“浙里辦”、微信或支付寶小程序等途徑自行下載申領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改革應用體系,將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作為商事主體辦理政務服務、商務服務身份確認主要載體,推動商事主體在社保登記、銀行開戶、納稅申報、合同簽訂、貸款審批、招投標等各領域全面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是我省深化“證照分離”的重要舉措,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把此項改革列入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改革任務,省委改革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要強化改革工作的牽頭協調和指導督促,各試點地區要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加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二)強化閉環監管。要堅持放管并重,統籌登記確認制改革與事中事后監管。對確認制登記的商事主體承諾內容,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結合地方實際,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對于通過虛假承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確認制登記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浙江予以公示。要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依托省“互聯網+監管”平臺,推進落實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形成貫穿商事主體從準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諾、事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分級分類監管、事后聯合獎懲和信用修復的“互聯網+監管+信用”的綜合監管閉環。
(三)強化數字賦能。推進商事主體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集成改革,立足“數字化+商事改革”應用場景,迭代升級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功能,按照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要求,推動流程再造、綜合集成、制度重塑。充分發揮平臺集成優勢,打破信息壁壘,全面貫通縱向和橫向注冊、許可等各環節數據,加快推進“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實現辦事渠道多樣化、辦事效率快捷化、辦事模式數字化。
(四)強化督查考核。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將列入各地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要適時開展改革實施情況評估,對推動工作有力、創新舉措扎實的,予以褒揚激勵;對落實工作不力的,督促抓好整改;對給改革推進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紀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五)強化宣傳指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廣泛宣傳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加強對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的政策解讀,擴大政策知曉度和群眾參與度。要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干部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本實施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規程指引
2.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指引
附件1
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規程指引
根據《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為方便申請人以確認制方式注冊登記,特制訂本規程指引。
一、登記服務自助辦理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的登記、查詢、公告業務,包括商事主體設立、變更(備案)、注銷登記,登記信息和登記檔案查詢,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減資、合并、分立、注銷公告等。
(二)申請條件:除限制準入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外,可自助辦理商事主體設立、變更(備案)、注銷登記;商事主體登記信息面向社會開放查詢,商事主體登記檔案按照有關規定依權限查詢;商事主體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辦理免費公告。
(三)辦理流程
1.登記流程(以企業開辦為例):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我要企業開辦”→申報信息錄入→完成電子簽名→登記機關受理、核準→申請人領取紙質營業執照或自助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2.查詢流程: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企業登記檔案查詢”→輸入企業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查看、下載、打印“企業登記信息”(或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等方式登錄,查看、下載、打印“企業登記檔案”)。
3.公告流程:進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選擇“企業信息填報”→在“公示公告”欄選擇具體公告事項→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等方式登錄→錄入公告內容→保存并提交公告(公示)。
二、名稱自主申報
(一)適用范圍: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特殊規定的名稱外,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的名稱。
(二)政策文件:《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等。
(三)登記流程
1.新開辦名稱自主申報: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我要企業開辦”→選擇“我沒有名稱”→填報擬申請的名稱→通過系統名稱查重后,點擊“可申報,列為申報名稱”→點擊“下一步”進入登記頁面,直接辦理企業開辦相關業務(若涉及前置審批的,需在名稱預登記后前往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前置許可,再選擇“我有名稱”直接辦理企業開辦相關業務)。
2.變更名稱自主申報: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我要變更備案”→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登錄或者企業授權信息登錄→選擇“名稱變更”→填報擬申請的名稱→通過系統名稱查重后,點擊“可申報,列為申報名稱”→點擊“下一步”進入登記頁面,直接辦理變更相關業務(若涉及前置審批的,需在名稱預登記后前往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前置許可,再辦理變更相關業務)。
三、住所自主選址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二)政策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等。
(三)登記流程
1.新開辦住所(經營場所)自主選址: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我要企業開辦”→完成名稱自主申報后進入登記頁面→自主填報住所所在地信息或根據系統提示自主選擇匹配到的住所所在地信息→填報產權所有人、房屋登記用途、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其他住所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書→確認承諾內容,完成住所(經營場所)申報。
2.變更住所(經營場所)自主選址: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登錄或者企業授權信息登錄→選擇“我要變更備案”→選擇“住所(經營場所)變更”→自主填報變更后的住所所在地信息或根據系統提示自主選擇匹配到的住所所在地信息→填報變更后住所的產權所有人、房屋登記用途、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其他住所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書→確認承諾內容,完成住所(經營場所)申報。
(四)申報材料
符合住所(經營場所)自主選址條件的,根據系統提示填報相關住所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書,無需提交住所證明材料;不符合住所(經營場所)自主選址條件的,即在各地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之中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等住所(經營場所)合法性使用材料。
四、經營范圍自助選定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登記。
(二)政策文件:《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等。
(三)登記流程
1.新開辦經營范圍自助選定: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選擇“我要企業開辦”→完成名稱自主申報后進入登記頁面→點擊添加經營范圍規范表述→輸入關鍵詞進行搜索查詢→將選定的經營范圍表述條目添加至“已選條目”(可進行多次搜索查詢,添加多條經營范圍條目,最終形成想要申報的經營范圍)→拖動條目進行排序并根據名稱行業確定經營范圍首項條目→點擊“生成結果”生成所選的經營范圍組合。
2.變更經營范圍自助選定:申請人登錄“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登錄或者企業授權信息登錄→選擇“我要變更備案”→選擇“經營范圍變更”→點擊添加經營范圍規范表述→輸入關鍵詞進行搜索查詢→將選定的經營范圍表述條目添加至“已選條目”(可進行多次搜索查詢,添加多條經營范圍條目,最終形成想要申報的經營范圍)→拖動條目進行排序并根據名稱行業確定經營范圍首項條目→點擊“生成結果”生成所選的經營范圍組合。
五、主體遷移自主決定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商事主體。
(二)辦理流程(以公司為例)
申請人登錄“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完成信息錄入→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并完成企業章程條款等內容核查→遷出地登記機關完成遷出受理、審核→遷入地登記機關完成遷移變更登記。
(三)申報材料(以公司為例)
遷入地登記機關:企業遷入調檔申請、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東會決議、修訂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書(以上材料可由系統自動生成,簽字蓋章后有效)、營業執照正副本。
遷出地登記機關:企業遷出調檔申請(系統自動生成,簽字蓋章后有效)、準予遷入調檔函(系統自動生成)、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退出效率全面提升
(一)適用范圍:普通注銷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簡易注銷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無債權債務、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注銷或裁定宣告破產)的商事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歇業登記適用于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商事主體,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政策文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等。
(三)登記流程(以公司為例):
1.普通注銷登記: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組→清算組開展清算活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進行清算組備案并發布債權人公告→辦理稅務清稅→45日公告期滿后可申請注銷企業→登記機關受理、核準。
2.簡易注銷登記:企業出現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發布簡易注銷公告,上傳全體投資人承諾書→20日公告期滿后可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機關受理、核準。
(四)簡易注銷容錯機制: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經審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注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無需撤銷簡易注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對于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允許商事主體補正后直接申請簡易注銷,無需重新公示。
七、電子照章多維應用
(一)適用范圍:電子營業執照應用適用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
(二)政策文件:《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做好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推廣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大數據局關于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同步發放應用的通知》等。
(三)應用流程
1.電子營業執照自主下載:選擇浙里辦、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等方式進入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完成實名認證→選擇登記地→選擇商事主體名稱→下載電子營業執照(首次下載必須由商事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本人操作)→修改電子營業執照密碼。
2.電子營業執照自主應用
(1)掃碼登錄:點擊“掃一掃”掃描所需登錄系統的二維碼→選中所需登錄企業→身份驗證→點擊“授權登錄”,PC端即可登錄。
(2)掃碼簽名:點擊“掃一掃”掃描待簽名系統二維碼→選中所需登錄企業→身份驗證→點擊“確認簽名”,即可完成以商事主體身份對業務數據的電子簽名。
(3)掃碼查詢:點擊“掃一掃”掃描待查企業出具的執照驗證二維碼→選中所需登錄企業→身份驗證,便可以驗證和獲取該商事主體出示信息。
3.電子營業執照自主授權應用
(1)授權他人管理證照:點擊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授權他人管理證照”→“證照管理列表”→“證照管理員管理”→“添加管理人”→授權管理人使用證照。
(2)授權他人使用證照:點擊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授權使用證照”→“授權他人使用”→選擇授權使用的信息類別。
4.電子印章自主應用
(1)電子印章自主下載:點擊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其他應用”→“電子印章”→領取電子印章。
(2)電子印章自主使用:點擊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其他應用”→“電子印章”→使用電子印章。
附件2
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指引
根據《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為切實加強對以確認制登記商事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堅持放管結合、并重,統籌推進登記確認制改革和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智慧監管為支撐的“四位一體”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手段,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數字化技術支撐,做到“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
二、主要監管方式
(一)開展“定向+通用”隨機抽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以“定向+通用”的方式加強對通過確認制登記的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隨機抽查。一方面,突出問題導向,聚焦登記住所為分割地址、商住兩用綜合樓和園區等三類地址的商事主體,分批次開展100%全覆蓋的定向雙隨機抽查。另一方面,將登記事項列入通用抽查事項,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進一次門、查多項事”的要求,在開展各類專業性雙隨機抽查任務時,一并對商事主體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內容實施檢查,確保新設立及地址變更主體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深化“通用+專業”融合模式,構建信用監管閉環。迭代升級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模型2.0,建設通用的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推動相關部門開發專業領域和行業信用風險監測評價系統,深化“通用+專業”融合模式,科學設置相關參數,提高對通過確認制登記,且具有一定信用風險的商事主體監管頻次。創新信用指數等信用產品,開展分行業指數分析,掌握各行業企業信用的變動情況,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發現通過虛假承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確認制登記的,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將相關商事主體信息推送至登記部門,依法予以撤銷登記、準入限制等處理,實現閉環管理。
(三)推進“線上+線下”智慧監管,有效提升監管效能。除主動開展的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之外,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方式被動觸發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進行事件核查,均依托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管平臺(“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掌上執法系統進行,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責,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抽查、檢查及核查結果。拓展非現場監管方式,探索開展登記事項公示信息“智能查”,通過確認制登記的企業只需上傳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系統即可自動比對、判定登記事項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實現監管“無處不在”“無事不擾”。
三、主要檢查內容
(一)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檢查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自主申報的名稱相同(其中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名稱的行為;合伙企業是否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要求提供銀行賬戶名稱情況開展核實。
(二)經營期限的檢查。查看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經營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經營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查看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業務)范圍、企業財務資料、對外合同等證明材料,詢問相關主管人員、工作人員了解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自主選定的范圍一致。
(四)住所(經營場所)的檢查。查看是否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查看房屋產權證明等住所證明材料,核實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性質與申報時是否相符,核實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
(五)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對屬于實繳制行業的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線索。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通過業務系統查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擔任其他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查閱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變更未登記。
(七)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實地核查時,原則上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進行身份問詢核實。確實無法到場的,也可通過技術手段遠程操作。對自然人股東,可以通過電話、視頻、函詢等方式對其身份和投資情況進行核實,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配合身份核實的,可認定為“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與登記情況不符或有明顯欺騙隱瞞跡象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對企業開展進一步調查。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