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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監測〔2021〕99號)

   2021-11-19 238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關于生態環境部“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的職責,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修復,加強生態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按照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于“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和“開展生態系統保護成效監測評估”的精神,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推動開展全國生態質量監測評估”的要求,我部組織編制了《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關于生態環境部“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的職責,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修復,加強生態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按照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于“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和“開展生態系統保護成效監測評估”的精神,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推動開展全國生態質量監測評估”的要求,我部組織編制了《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0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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