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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水規〔2021〕6號)

   2021-11-08 583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新修改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要求,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交通運輸部組織修訂了《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新修改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要求,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交通運輸部組織修訂了《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應急管理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級社、部規劃研究院、部科學研究院、部水運科學研究院、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法制司、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應急辦、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附件下載:

   1.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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