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1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禁捕決定》),明確要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水生生物保護和禁捕工作的相關活動。同時,我市納入禁捕范圍的河流共計754條,總長度達1.8萬余公里,禁捕執法面臨監管戰線長、違法行為發現難等問題。通過制定出臺《關于長江流域重慶段“十年禁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建立涉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既是貫徹落實《禁捕決定》法定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鼓勵倡導全民參與長江大保護,拓寬涉漁違法線索征集渠道,加大涉漁違法犯罪行為打擊整治力度的有效手段。
二、出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出臺該通告。
三、起草過程
2021年8月,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西南大學等相關人員組成起草組,認真梳理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收集沿江相關省市、我市部分區縣關于涉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文件,以及應急、環保、公安等部門有獎舉報的具體做法,研究形成《通告》初稿。隨后,征求市級有關單位、各區縣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形成《通告》送審稿。按程序報審后形成《通告》。
四、主要內容
《通告》分為六部分,包括有獎舉報的對象和途徑、獲得獎勵的條件、有獎舉報的標準、獎勵資金的管理、工作要求,以及附件舉報電話名錄等內容。
(一)有獎舉報的對象和途徑
一是明確舉報對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禁捕水域從事非法捕撈,為非法捕撈犯罪活動提供運輸工具、交易場所、便利設施,運輸、收購、銷售、加工、經營非法漁獲物等涉漁違法行為線索,均屬于舉報對象。
二是明確舉報途徑。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市、區縣有關執法機關面向社會公開的投訴舉報電話或其他舉報方式,向執法機關進行投訴舉報。
(二)獲得獎勵的條件
一是明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實名進行舉報、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基本的事實證據或有效線索、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舉報內容事后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漁政執法機關已依法立案查處等。
二是明確不予獎勵的情形。凡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包括舉報人不能證實自身真實身份的;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依據的;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涉漁違法案件無關的;舉報線索事后經有關部門查證未達到立案標準,不予立案的;有關執法機關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確獎勵對象。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實質性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同一舉報人在不同執法機關舉報同一案件的,不重復獎勵。舉報人員提供有效協助,幫助執法機構人贓俱獲查獲違法行為,1-3人參與的,按實際人數計獎;參與人數超過3人的,最多按4人計獎,由參與者協商分配。
(三)有獎舉報的標準
一是對提供有效舉報信息的人員,獎勵人民幣200—1000元。其中:舉報信息經查證屬一般違法行為的,獎勵200元;舉報信息經查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獎勵500元;涉案人員3人以上的團伙作案、涉嫌生產性捕撈、制售電捕魚器、收購或銷售非法漁獲物等案件的舉報信息,獎勵500元;涉及非法捕撈及收售非法漁獲物利益鏈條案件,或其他重大案情的舉報信息,獎勵1000元。
二是對協助執法機關人贓俱獲查獲違法行為的,可按前款有關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
三是對在查獲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0元的特別重獎。
(四)獎勵資金的管理
一是明確獎勵所需經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執法機關要加強資金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是獎勵的發放由具體承辦涉漁案件的執法機關負責實施。執法機關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和規范舉報獎勵發放的提出、審查、批準、領取的具體程序,并嚴格按照涉密工作的要求加強過程管理及檔案資料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區縣已經制定出臺舉報獎勵辦法且獎勵標準高于本《通告》的,可按原辦法執行。
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規范舉報信息處置流程的閉環管理,強化線索分析研判。及時發放舉報獎勵。加大宣傳力度、豐富宣傳方式,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有獎舉報。
三是強化保密意識,嚴格保密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舉報人信息。
(六)附件
公布重慶市長江流域涉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電話,包括中國漁政服務平臺舉報電話、重慶市本級舉報電話、各區縣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