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2日,《山東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印發。
(一)問:省糧食和儲備局出臺《細則》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糧食宏觀調控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2016年6月30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2016年第40號令)。其中,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
山東是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大省,確保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對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且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已被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內容。2017年1月,原省糧食局組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切實加強對全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經過近5年的實施,該細則于2022年1月15日到期,省糧食和儲備局按照規定提前進行了文件評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印發。
(二)問: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確保發揮倉儲物流設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三)問:《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細則。
(四)問:備案類型有哪些?
答:1.倉儲設施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等發生變化的,也應及時備案。
2.拆除遷移備案。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事先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經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征收征用備案。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出租出借備案。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問:如何進行備案?
答:備案實行屬地管理,采取“全程網辦”方式進行。糧油倉儲單位應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山東省糧食流通管理云平臺”開設用戶,網上填報備案信息。
(六)問:《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對國家《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共五章二十五條。
(一)關于總體框架。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
第二章,保護措施(第五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糧油倉儲單位設立、拆遷、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況下應當履行的保護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明確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及實施監管的具體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違反《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明確了納入管理的糧油倉儲單位的具體范圍。
相關法規:山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糧發〔20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