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于聯合出臺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已于出臺之日起正式施行。《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市場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背景下,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的新發展,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嚴厲打擊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重要保障舉措。通過鼓勵社會監督,發動社會共治,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底線,規范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構筑民生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和良性陽光的競爭環境。
一、背景意義
市場監管工作涉及民生改善、市場活力、市場秩序、營商環境、安全生產等各項領域,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共同打擊市場監管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是實現市場經濟社會共治、消除監管盲區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市作為全國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城市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要求。
為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監管合力,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在充分吸納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著力探索建立統一范圍、統一標準、統一流程、統一監督的舉報獎勵工作機制,積極構建社會公眾參與、市場主體自律、市場監管執法相互協調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主要依據
(一)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
(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
(三)規范性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
三、重點內容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共七章三十三條,結合監管實際,主要解決獎勵范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序、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監督管理等問題。
(一)聚焦民生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聚焦民生領域,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難度大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劍矢齊發”,通過推動社會監督、匯聚人民力量,對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執法震懾,使違法主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時,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將獎勵范圍鎖定為“重大違法行為”,即僅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予以獎勵。“重大違法行為”范疇限定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處以10萬元以上罰沒款(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和)等行政處罰,具體適用違法行為情形于第三條列舉說明。
(二)明確定義“舉報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中的“舉報人”定義清晰,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明確有權利申請舉報獎勵的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并在第十條列舉排除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或報告義務人員,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實施違法行為當事人(內部舉報人除外)”等不屬于應予以獎勵的5種舉報人,同時嚴肅規定了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弄虛騙獎、誣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責任。
(三)適當擴大獎勵范圍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傳銷、價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是在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四大類違法行為情形的基礎上,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價格法》《價格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舉報獎勵的明文條款規定,明確增加了“醫療器械、化妝品、不正當競爭、傳銷、價格”五大類違法行為情形。
同時,通過《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對獎勵范圍進行補充。
(四)提高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
獎勵標準是舉報獎勵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相較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我市原有的舉報獎勵規定獎勵金額明顯偏低,有效激勵作用逐步下降。為此,《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規定,提高了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根據舉報的三個等級,有罰沒款的案件,以罰沒款為計算基數,獎勵標準為5%、3%和1%,最低獎勵金額分別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無罰沒款的案件,定額獎勵金額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同時,明確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五)獎勵金額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
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是《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重點內容之一。原有獎勵規定中,計算基數不統一,有的以“商品貨值金額”為基數,有的以“罰款金額”為基數。執法實踐中,許多案件商品貨值不易計算,有的案件中舉報人認為的商品貨值與執法部門認定的商品貨值數額差距較大,容易引發分歧。通過對市場監管領域案件的分析研究,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更有效、更科學、更便于執行,因此,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中明確以“罰沒款”作為舉報獎勵金額的計算基數。
(六)嚴格規范舉報獎勵程序
獎勵程序是保證舉報獎勵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明確和細化舉報獎勵程序,確保獎勵發放過程制度化、規范化,才能真正發揮舉報獎勵制度正向激勵作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對舉報獎勵程序進行了專章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工作責任主體為“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啟動時間節點為“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舉報獎勵實施部門雙告知義務(包括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認定后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認定職責(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各項程序的時限(告知時限、舉報人申請時限、認定時限、特殊延長時限、領取時限等)、舉報人復核申請權利(起算期限、申請對象)、商本級財政部門的流程等。同時,對匿名舉報獎勵程序做了專門規定。
(七)增加內部舉報人專章
充分考慮到當前重大違法行為手段新穎、方式隱蔽,以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特殊行業、領域專業性、技術性強等因素,結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事項清單中第61項“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要求,《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中增加第五章專章規定“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對內部舉報人進行了界定,并與市財政局商議,明確了內部舉報人的獎勵標準為其他舉報人舉報獎勵的2倍,上限仍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