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布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 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4月12日
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第三條 蜂產品包括四類,分別為:蜂蜜,類別編號2601;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類別編號2602;蜂花粉,類別編號2603;蜂產品制品,類別編號2604。蜂產品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及定義見表1。
表1 蜂產品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及定義
食品 類別 | 類別 名稱 | 品種 明細 | 定義 | 說明 |
蜂 產 品
| 蜂蜜 | 蜂蜜 | 蜂蜜:以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 / |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 蜂王漿、蜂王漿凍干品 | 蜂王漿:別名蜂皇漿,以工蜂咽下腺和上顎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飼喂蜂王和蜂幼蟲的漿狀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蜂王漿凍干品:以蜂王漿為原料經冷凍干燥、粉碎、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 / | |
蜂花粉 | 蜂花粉 | 蜂花粉:以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質為原料,經干燥、消毒滅菌、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GB 31636)要求,油菜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玉米花粉等納入生產許可管理范圍。其他品種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后續相關公告執行。松花粉屬風媒花粉,該類產品參照蜂花粉相關要求執行。 | |
蜂產品制品 | 蜂產品制品 | 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為主要原料,且在成品中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產品。 | 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
第九條 生產車間地面、墻壁應當易于清洗,保持清潔,設置有效的防塵、防蠅、防蟲、防鼠設施。
第十條 原料、成品庫房應當滿足相應的溫度、濕度等貯存要求,避免陽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設置有效的防塵、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及產品防護措施。
以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的,應當設立蜜脾儲存庫。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原料及成品儲存溫度應當在-18℃以下(常溫儲存產品除外)。
未經干燥的原料蜂花粉應當冷藏或冷凍儲存。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蜂產品常規生產設備設施見表3。
表3 蜂產品常規生產設備設施
類別名稱 | 常規生產設備設施 |
蜂蜜 | 周轉桶、周轉桶清洗消毒設施、原料罐、搖蜜設備、融蜜設施、過濾設備、成品罐、灌裝設備、燈檢設備、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內包裝清洗消毒設施等。 |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 蜂王漿:解凍設施、過濾設備、灌裝設備、溫度控制設施、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內包裝清洗消毒設施等。 蜂王漿凍干品:解凍設施、過濾設備、真空冷凍干燥設備、粉碎設備、成型設備、空氣凈化設施、溫濕度控制設施、包裝設備、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內包裝清洗消毒設施等。 |
蜂花粉 | 篩選設備、干燥設備、殺菌設備、粉碎破壁設施、包裝設備、內包裝清洗消毒設施等。 |
蜂產品制品 | 應具備滿足產品生產工藝的相關設備,如原料罐、配料設備、混合設備、成型設備、包裝設備、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等。 |
注:本表所列設備設施為企業常規設備設施,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優化調整。 |
第十二條 盛裝原料蜂蜜的周轉桶,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裝鋼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鍍鋅鐵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備對生產設備、管道、周轉桶等清洗消毒設施,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防止對產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裝鋼桶的,還應當定期檢查內部涂層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配備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十五條 生產蜂王漿凍干品的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靜態時應當達到《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GB 50687)中2級要求,生產狀態下企業每月至少對清潔作業區沉降菌按照標準要求監測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車間應當根據粉碎破壁方式設置適宜的通風、除塵設施,保持空氣潔凈,有效去除和隔離飛濺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條 生產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的車間應當配備溫度控制設施,加工過程環境溫度不得高于25℃;生產蜂王漿凍干品的車間應當配備濕度控制設施,冷凍干燥后的加工環境相對濕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條 產品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蜂產品常用檢驗設備見表4。
表4 蜂產品常用檢驗設備
類別名稱 | 常用檢驗設備 |
蜂蜜 | 天平、恒溫培養箱、高壓滅菌鍋、無菌室或潔凈工作臺。 |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高效液相色譜儀(紫外檢測器)。 |
蜂花粉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恒溫培養箱、高壓滅菌鍋、無菌室或潔凈工作臺。 |
蜂產品制品 | 根據產品檢驗項目,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八條 應當具備合理的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應當根據產品特性、質量要求、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關鍵控制環節。蜂產品生產常規工藝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見表5。
表5 蜂產品生產常規工藝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類別名稱 | 常規工藝流程 | 關鍵控制環節 |
蜂蜜 | 用桶裝原料蜂蜜生產蜂蜜:原料驗收-融蜜-過濾-灌裝 用巢蜜原料生產蜂蜜:原料驗收-割蜜-搖蜜-過濾-灌裝 | 1.原料的質量安全控制; 2.融蜜過程中溫度控制; 3.灌裝設備的清洗消毒。 |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 | 蜂王漿:原料驗收-解凍-過濾-灌裝 蜂王漿凍干品:原料驗收-解凍-過濾-真空冷凍干燥-粉碎-成型-包裝 | 1.原料的質量安全控制; 2.解凍過程中溫度、時間控制; 3.真空冷凍干燥過程中真空度、溫度控制; 4.灌裝(包裝)過程中衛生控制; 5.蜂王漿貯存過程中溫度控制。 |
蜂花粉 | 原料驗收-篩選-干燥-破壁-滅菌-包裝 | 1.原料的質量安全控制; 2.干燥過程中溫度控制; 3.滅菌方式及相關參數控制; 4.包裝過程中衛生控制。 |
蜂產品制品 | 原料驗收-預處理-配料-混合-滅菌-灌裝(包裝)等 | 1.原料的質量安全控制; 2.配料過程中投料控制; 3.灌裝(包裝)過程中衛生控制。 |
注:表中所列工藝流程為企業常規工藝流程,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優化調整。 |
第二十條 蜂蜜生產過程中融蜜溫度不得高于60℃。有需要進行脫水的,應當采取適宜的方式,脫水溫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條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應當在包裝密閉狀態下解凍,解凍溫度不得高于25℃,解凍時間不應超過72小時;生產過程中環境溫度不得高于25℃;解凍完畢至包裝或灌裝完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含真空冷凍干燥環節)。盛裝蜂王漿的容器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清洗后用75%食用酒精等進行消毒。
第二十二條 蜂花粉生產過程中應當采用適宜的干燥方式,干燥溫度不得高于45℃。采用輻照方式滅菌的蜂花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或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代為輻照。輻照過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蜂產品相關標準及生產加工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蜂產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熟練操作生產設備設施。
檢驗人員應當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知識,經專業培訓合格。檢驗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企業檢驗需求。
第二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培訓與考核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相適應。食品安全管理、專業技術、檢驗等與質量安全相關崗位的人員應當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具備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建立原料采購管理制度,保證采購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并簽訂質量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及供應商采收后的存儲、初加工及產品防護要求。企業應當加強蜜源管理,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者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的采購協議。
第二十七條 建立原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定期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對原料蜂蜜供應商的審核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原料蜂蜜來源、品種、價格,原料蜂蜜質量安全狀況等。
第二十八條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驗收規范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原料特性、風險因素等確定驗收項目和要求。
原料蜂蜜的驗收應當加強對氯霉素、喹諾酮類、甲硝唑等硝基咪唑類獸藥殘留的監測,不得采購含有淀粉糖、糖漿、食糖的原料蜂蜜。
第二十九條 建立蜂產品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對原料驗收、生產過程、貯存運輸等全過程質量安全進行控制。
第三十條 蜂蜜生產過程控制應當在投料環節對原料蜂蜜品種進行核對,避免品種混淆;在儲存環節對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存儲時間建立管理控制措施。
企業應當確定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的儲存期限。不得使用回收的蜂蜜再次生產蜂產品。
以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的,應當制定蜜脾運輸、儲存等環節產品防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蜂產品制品生產過程中應當制定產品配方,明確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投料比例,嚴格按照配方投料,并真實記錄各種原料的添加量。
第三十二條 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制定設備、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三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管理制度,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當執行的標準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應當按標準規定執行。
當執行標準未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企業應當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相關標準列出的檢驗項目和方法見附件2—5。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可自行檢驗,也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企業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每年至少進行1 次全項目檢驗能力驗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但應當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快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顯示異常時,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建立產品留樣制度,產品留樣間應當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當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當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原料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企業應當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蜂產品制品批生產記錄應當如實記錄投料的原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記錄內容應當完整、真實、準確,記錄保存時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建立食品標簽審核制度,產品標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反映產品真實屬性。蜂產品的產品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虛假標注;
(二)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
(三)蜂產品制品標簽上的配料表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三十九條 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規定,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記錄召回和處理情況,并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申請類別及執行標準提供試制產品全項目檢驗合格報告,企業應當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2》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附件:1. 引用的文件與標準
2. 蜂蜜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4. 蜂花粉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5. 蜂產品制品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1
引用的文件與標準
序號 | 編號 | 名稱 |
1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 |
2 | GH/T 18796 | 蜂蜜 |
3 | GB 9697 | 蜂王漿 |
4 | GB/T 21532 | 蜂王漿凍干粉 |
5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 |
6 | GB/T 30359 | 蜂花粉 |
7 | GB/T 325.1 | 包裝容器 鋼桶 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
8 | GH/T 1015 | 蜂蜜包裝鋼桶 |
9 | GB 4806.4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陶瓷制品 |
10 | GB 4806.5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 |
11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2 | GB 4806.9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
13 | GB 9683 |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
14 | GB/T 191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15 | GB 5749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16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17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
1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9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20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21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22 | 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附件2
蜂蜜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 | GB 14963 GH/T 18796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 蜂蜜 | GB 14963 |
GH/T 18796 | ||||
2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
3 | 蔗糖 | |||
4 | 鋅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 | GB 5009.14 |
5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
6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 ||
7 | 霉菌計數 | GB 4789.15 | ||
8 | 嗜滲酵母計數 | GB 14963 | ||
9 | 水分 | GH/T 18796 | 蜂蜜 | SN/T 0852 |
10 | 酸度 | |||
11 | 羥甲基糠醛 | GB/T 18932.18 | ||
12 | 淀粉酶活性 | GB/T 18932.16 | ||
13 | 灰分 | GB 5009.4 | ||
14 | 碳-4植物糖 | GB/T 18932.1 | ||
15 | 鉛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16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17 | 營養標簽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GB 28050 |
18 | 凈含量 |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JJF 1070 |
19 | 獸藥殘留、農藥殘留等指標 |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 | 按照對應方法標準執行 |
本表按照蜂蜜相關標準匯總,供參考。
附件3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 | GB 9697 GB/T 21532 | 蜂王漿 蜂王漿凍干粉 | GB 9697 |
GB/T 21532 | ||||
2 | 水分 | GB 9697 | ||
3 | 10-羥基-2-癸烯酸 | |||
4 | 蛋白質 | |||
5 | 總糖 | |||
6 | 灰分 | |||
7 | 酸度 | |||
8 | 淀粉 | |||
9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10 | 凈含量 |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相關標準匯總,供參考。
附件4
蜂花粉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備注 |
1 | 感官 | GB 31636
GB/T 30359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 蜂花粉 | GB 31636 | / |
GB/T 30359 | |||||
2 | 水分 | GB 5009.3 減壓干燥法 | |||
3 | 灰分 | GB 5009.4 | |||
4 | 蛋白質 | GB 5009.5 凱式定氮法 | |||
5 | 單一品種蜂花粉的花粉率 | GB 31636 | 僅對單一品種蜂花粉有要求 | ||
GB/T 30359 | |||||
6 | 酸度 | GB 31636 | / | ||
GB/T 30359 | |||||
7 | 菌落總數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 | GB 4789.2 | |
8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 |||
9 | 霉菌 | GB 4789.15 | |||
10 | 碎蜂花粉率 | GB/T 30359 | 蜂花粉 | GB/T 30359 | 對碎蜂花粉不作要求 |
11 | 脂肪 | GB 5009.6 第二法 | / | ||
12 | 總糖 | GB/T 30359 | |||
13 | 黃酮類化合物 | ||||
14 | 過氧化值 | ||||
15 | 鉛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
16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
17 | 凈含量 |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花粉相關標準匯總,供參考。
附件5
蜂產品制品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備注 |
1 | 感官 | 產品明示標準 | 產品明示標準 | 產品明示標準 | / |
2 | 水分 | 產品明示標準 | |||
3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以蜂蜜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
4 | 10-羥基-2-癸烯酸 | GB 9697 | 以蜂王漿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
5 | 蛋白質 | GB 5009.5 凱式定氮法 | 以蜂王漿、蜂花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 ||
6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 | ||
7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 |||
8 | 霉菌計數 | GB 4789.15 | |||
9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
10 | 營養標簽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GB 28050 | 對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產品不作要求 |
11 | 凈含量 |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JJF 1070 | / |
12 | 食品添加劑、污染物等指標 | 按照相關規定 | / | 按照對應標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