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開發區、區縣(市)工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落實《鄭州市制造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按照國家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促進工業綠色低碳化轉型,強化綠色低碳制造示范引領。現將《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1月8日
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按照國家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有關要求,落實《河南省制造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鄭州市制造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培育綠色制造先進示范,并持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創建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低碳工廠的培育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進行指導和管理,共同支持企業建設綠色低碳工廠,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申報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工商注冊和稅收解繳在本市轄區內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正常經營生產的,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為準);未被動態調整出名單單位的;未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未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四)企業高度重視綠色低碳發展,內部設有相關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五)企業制定了綠色低碳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低碳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六)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七)企業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于全市先進水平;
第三章評價材料和要求
第四條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評價應符合鄭州市產業發展方向,評價分值采用110分制(含基本項100和加分項10分,具體內容參考附件1、2),已發布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評價,其他行業按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封面及基本信息表參照附件4。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附件1);
2.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評價第三方指標評價表(附件2);
3.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加分項評價表(附件3);
4.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第四章評價工作程序
第五條各區縣(市)工信部門按照“成熟一批,申報一批,創建一批”的原則,有序組織轄區內產業特色明顯、基礎條件好的企業開展培育創建工作。
第六條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的評定。評定采用書面材料審核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得分85分(含)以上的,可以推薦為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
第七條滿足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相應評價標準開展現場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出具自評價報告或第三方評價報告。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經自評價或第三方評價合格的企業可向所在區縣(市)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自評價報告或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八條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負責組織申請企業進行評估確認,重點關注綠色制造標準指標的完成情況、自評價報告或者第三方評價報告等內容,并審查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對初審合格的推薦至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九條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對申報企業開展現場核實,提出擬認定名單,在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認定為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條省級以上綠色工廠原則上從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名單中推薦;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在申報鄭州市無廢工廠、鄭州市節能環保產業、制造業高質量若干政策等專項資金時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各區縣(市)工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低碳工廠創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要加強所屬地區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不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企業,及時向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實行定期復審和動態管理,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復審范圍和期限并組織實施,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每年通過管理平臺報送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持續提升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或動態管理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被依法終止的;
(四)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七)發生其他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被撤銷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稱號的單位,發文公告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區縣(市)工信部門審核上報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調整。
第十七條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第三方評價機構,不予采信其評價成果。并將相關情況報送至省工信廳和工信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