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從蒙古進口動物產品有關檢疫問題的通知(總檢動字[1992]21號)

   2015-07-16 524
核心提示:烏魯木齊、蘭州、二連、滿州里動植物檢疫局、呼和浩特動物檢疫所:  根據蒙古共和國目前已無口蹄疫、牛瘟等動物傳染病流行的情
烏魯木齊、蘭州、二連、滿州里動植物檢疫局、呼和浩特動物檢疫所:
 
  根據蒙古共和國目前已無口蹄疫、牛瘟等動物傳染病流行的情況及有關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就從蒙古進口動物產品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要求:
 
  1.所有動物產品,均須來自在蒙古境內的非疫區(qū)飼養(yǎng)一年以上的健康動物,須
 
  有蒙古國家獸醫(yī)總局出具的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用蒙英或蒙中文字同時寫成)一式兩份。其他任何機關出具的任何證書均無效。進口肉臟類,其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中須注明動物產地及屠宰場全稱。
 
  2.進口動物產品尚需滿足如下要求:
 
  (1)肉臟類:目前只限從蒙古烏蘭巴托肉聯(lián)廠進口其自行屠宰加工的生肉、內
 
  臟、腸衣及其制品。進境后,除腸衣外,均須在集寧肉聯(lián)廠進行熟制加工。肉臟類須有清潔衛(wèi)生的完整包裝物或裝載容器,須用經過消毒處理的冷藏、冷凍或保溫車(車皮)運輸進境。
 
  (2)雜骨類:進境時間從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時間不準進境。
 
  (3)進口干皮、鹿角,應盡可能有完整的包裝,確實無法包裝者,須用繩捆扎
 
  成數量相同、易于般動的捆。其他動物產品,均須有完整的包裝。
 
  二、國內要求:
 
  1.除已列明生肉、內臟須在集寧肉聯(lián)廠加工外,進口生皮(含毛皮)、生骨、
 
  原毛、腸衣及來料加工的水生動物產品均需在經總所批準的定點加工廠加工。
 
  2.進口二、1以外的動物產品,在進境口岸(轉關貨物在指運地)檢疫合格后放行,不限定具體流向。
 
  3.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離開口岸放行至內地動物產品,均應按一個運輸工具
 
  (火車為一個車皮)簽發(fā)一個《放行通知單》。
 
  三、關于檢疫審批問題:
 
  進口肉臟類動物產品,一律由總所審批。進口其他動物產品,仍按總所(88)總檢(動)字第21號文執(zhí)行。
 
  對外簽約單位須在簽約前按規(guī)定的審批范圍到總所或口岸局(所)輸檢疫審批手續(xù)。
 
  四、本通知未盡事宜,按其他有關檢疫法規(guī)辦理。總所(1992)總所動字第1號
 
  函同時廢止。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支持邊境省、區(qū)對蒙貿易的發(fā)展,請各有關局、所在認真檢疫把關的同時,做好有關檢疫法規(guī)的宣傳工作,并主動介紹進口動物產品的報審及報檢程序,從而使有關部門和單位主動掌握,自覺遵守有關檢疫法規(guī)及本通知精神,使我國的對蒙貿易在健康的道路上迅速發(fā)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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