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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讀】關于《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 的政策解讀

   2023-12-29 921
核心提示:為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糧食流通領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規定,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4年2月1日施行。

為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糧食流通領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規定,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京糧發〔2017〕99號)自2017年實施以來,在加強糧食經營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糧食檢驗監測行為、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務保障了本市糧食質量安全。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國家糧食安全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論述,提出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具體路徑和科學方法。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均對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作出了新規定。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相關規定,強化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進一步規范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質量安全檢驗和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我們組織對原《北京市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二、《實施細則》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實施細則》包括總則、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49條。

總則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適用范圍,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糧食經營者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等。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包括糧食收購、庫存、應急和其他專項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以及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的內容等。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包括糧食收購入庫、倉儲、銷售出庫和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管理等規定。糧食質量安全檢驗包括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等方面規定。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包括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經營者等不同主體對糧食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處置的規定。監督管理包括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式、內容、有權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責任包括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糧食經營者違反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附則包括解釋權、實施日期等。

四、新舊制度的主要區別?

修訂重點

舊制度

新制度

1.完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實行收購和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制度。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收購和儲存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包括收購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應急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和其他專項糧食質量安全監測。

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強化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統籌利用有關數據和信息資源。

2.完善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運輸糧食應當嚴防發生污染、潮濕、霉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

運輸糧食的運輸工具、容器應當完好,并保持清潔、干燥、安全衛生。非專用車(船)應當有必要的鋪墊物和防潮濕等設備,鋪墊物、防潮濕設備等必備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運輸糧食應當嚴防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運輸糧食發生污染、結露、蟲害、霉變等情況的,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運輸糧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有效減少糧食運輸損耗。鼓勵采取在途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技術等信息化手段,保障運輸過程中糧食質量安全。

 

修訂重點

舊制度

新制度

3.完善糧食儲存有關規定。

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要求,定期進行糧情檢查和品質檢驗,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要對糧食儲存過程中的溫度、濕度等條件進行管理,防止霉變。

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遵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倉儲管理業務,合理應用糧油儲藏技術。儲存過程中發現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置。

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

鼓勵建設高標準糧倉,推廣使用綠色儲糧技術,有效保障儲存安全和糧食品質。

4.強化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制定糧食質量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本行政區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糧食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區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

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依職責對糧食經營者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定糧食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采用普查、隨機抽查、巡查、重點檢查、交叉檢查、提級查辦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的質量安全狀況實施監督抽查。

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結合實際組織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監督抽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質量管理制度情況,對被污染糧食實施定點收購、分類管理、專倉儲存、定向處置等閉環管理、全程監控措施的情況等。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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