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6年3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4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憲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法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并公開發布,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接收、存檔等工作。
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聯系和協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提升備案審查民主含量和質量。
第二章 備 案
第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并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制定機關應當將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說明等有關文件(以下簡稱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報送備案。
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包括全部備案文件,并符合相關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涉及多個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應當同時分送。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備案完成之日起十日內,在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中對規范性文件文本進行確認,確保入庫文件及時、準確、完整、可用。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通過公報和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采取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
第二十一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并向審查建議提起人告知移送情況。移送審查建議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建議。
對有關機關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移送的規范性文件,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議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發現特定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人大常委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法定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三)違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請求。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在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說明并反饋意見。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供補充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回答詢問。
必要時,可以開展走訪、實地調研,或者采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提起人、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在審查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審查: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此前已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三)此前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五)其他不需要審查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予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一般應當在收到規范性文件后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結束后,將審查情況書面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處理計劃的,審查中止。
書面處理計劃應當包括處理方式、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等內容,其中完成時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未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經主任會議研究,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處理意見,并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督促制定機關,要求其限期報送。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按照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重新公布、報送備案。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人大常委會要求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但是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可以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第四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情況向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進行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或者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提出審查建議的,可以在線進行反饋。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備案審查材料移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歸檔保存。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
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監督計劃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人大常委會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官方網站公開。
第四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
第四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效能。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與規范管理,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建設自治區統一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建立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制度。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免費提供自治區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查詢檢索服務。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入庫、更新等工作。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建設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備案審查人員培訓、專家咨詢論證、專項工作宣傳、數字化建設等備案審查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確定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清單。
自治區監察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權限確定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清單。
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推動備案審查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對制定機關報備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將報備率、報備及時率、報備規范率和審查意見處理等納入監督范圍。
第五十二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
(一)違反報送備案的工作程序和時限,不按時報送備案或者不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書面審查意見;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推動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完善備案審查制度。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