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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24年修訂版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32號)

   2024-03-29 959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2年3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二節 審查重點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四章 處  理

第一節 處理程序

第二節 結果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稱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稱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以下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處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稱相關專工委)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同步審查等工作。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的意見,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作用。

人大常委會應當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三)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中級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各檢察分院、重慶市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四)區縣(自治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依法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區縣(自治縣)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三)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四)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依法應當報送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依照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定,應當自配套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報送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將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等所有屬于人大常委會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逐步納入備案審查范圍。

第十三條  本市同一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的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的,應當由各制定機關分別向相關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

對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范圍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備案材料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公報和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基準,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人大常委會及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暢通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申請提出渠道,完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審查建議的辦理成效。

第二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法性、明顯不適當等問題,移送人大常委會進行處理的,或者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移送應當由人大常委會審查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處理。

人大常委會收到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可以開展審查,或者移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向有關備案審查機關提出。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在移送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特定領域或者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人大常委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開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第二節  審查重點

第二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三)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規定;

(五)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六)違反法定程序;

(七)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八)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有關人大常委會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基準研究,推進審查內容標準化、規范化。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進行主動審查,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工委開展同步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審查。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專工委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相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三十條  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

(五)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補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啟動審查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審查質效。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相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報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向制定機關詢問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四章  處  理

第一節  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均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書面處理計劃包括處置方式、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等內容。

制定機關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規范性文件處置工作,最長處置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發函督促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根據審查意見提出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處理計劃或者書面處理意見的,審查中止。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人大常委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有關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但是符合法治原則、改革方向的創新性規定,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節  結果反饋

第四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向制定機關反饋審查結論。

第四十四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論書面或者口頭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在線進行反饋。

審查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存在其他不宜公開情形的,審查結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論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四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專項審查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經主任會議通過后,轉交制定機關辦理。處理意見應當包括處理方式、完成期限、責任單位等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終結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存檔。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探索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人大常委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參與備案審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智庫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第四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計劃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相關專工委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五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以及上一年度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糾正處理和工作改進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網站上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典型案例應當一并向社會公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十日內將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

第五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及時匯總整理,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連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以及審查發現的問題,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五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的有關工作部門的聯系,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五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與規范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建立規范性文件立項、起草、審核、制定、備案、審查、處理等貫穿全過程的信息系統,健全在線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等系統功能,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

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建設本市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以下稱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第五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做好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入庫審核、報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準確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信息。制定機關通過各種載體公布或者展示的規范性文件文本應當保持內容一致。

數據庫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向社會免費公開,為社會公眾使用提供查詢、下載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本市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制度。

市人大常委會、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分別確定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清單,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清單。各類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匯總后通過備案審查信息系統對外公布。

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以外的國家機關和組織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文件的發文目錄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文件除外。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核查發文目錄和有關文件,加強對報備機關報送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五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認為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

第五十八條  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考評機制,將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問題文件糾錯和有關國家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以外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拒不報送、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在報送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范性文件數據入庫審核、報送、清理、更新等職責的;

(四)不按照書面處理計劃、書面審查意見或者審查結論修改、廢止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備案審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經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糾正決定的,或者經審查,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稱人大街道工委)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送備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人大街道工委報送備案。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與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協同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對人大街道工委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推動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

第六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支持和推動有關方面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六十四條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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