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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22號)【2012-02-08廢止】

   2013-04-07 361
核心提示:  《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蔬菜質量,保障蔬菜消費安全,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蔬菜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蔬菜應做到安全、衛生,符合無公害蔬菜的要求。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沒有受到農藥、硝酸鹽、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污染或其含量(殘留量)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蔬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貿流通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無公害蔬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蔬菜市場主辦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公害蔬菜的監督、檢測等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無公害蔬菜標準對蔬菜實行監測,并可在蔬菜市場設置無公害蔬菜檢測點。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農業環境和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蔬菜實施監測。

  經檢測不符合無公害蔬菜標準的蔬菜,禁止販運和銷售。

  第七條  蔬菜生產者、經營者和蔬菜基地可以申請無公害蔬菜認證,經認證的可以使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識。

  無公害蔬菜的認證條件、認證程序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未經認證,不得使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識。

  第八條  蔬菜基地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蔬菜種植應當達到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蔬菜基地進行環境技術條件評價,未達到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的,不得作為蔬菜基地。

  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推廣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范和有機肥料、生物農藥等無公害蔬菜生產先進實用技術,加強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條  禁止在蔬菜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包括甲胺磷、水胺硫磷、氧化樂果、三氯殺螨醇、呋喃丹(克百威)、增效甲胺磷、甲基對硫磷(甲基1605)、甲基異柳磷、喹硫磷、久效磷、磷胺、地蟲磷(大風雷)、速撲殺、滅多威(萬靈)、涕滅威、普特丹、殺蟲脒,鐵滅克、殺蟲威、潰瘍凈及其他高毒、高殘留農藥。

  商品菜地實行蔬菜與其它農作物輪作的,在其它農作物生產季節也不得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十一條  蔬菜生產者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未過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二條  禁止在蔬菜生產中使用未依法登記的肥料、農藥。

  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農灌水標準的污水灌溉蔬菜基地。

  第十四條  在蔬菜貯藏、加工、包裝、運輸、銷售過程中,禁止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藥物或激素類物質。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蔬菜生產中使用禁止用于蔬菜的農藥、肥料或使用不符合農灌水標準的污水灌溉的,責令改正,可并處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實行蔬菜與其它農作物輪作,在其它農作物生產季節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處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采收使用農藥未過安全間隔期的蔬菜進行銷售的,處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蔬菜生產者、經營者拒絕接受監測的,處20元以下罰款,強制實施監測;

  (五)販運或銷售的蔬菜不符合無公害蔬菜標準的,予以沒收并銷毀,并可處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蔬菜貯藏、加工、包裝、運輸、銷售過程中,使用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物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認證擅自使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識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市場檢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重慶
標簽: 無公害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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