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計量)局: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通過決議,從1991年起在成員國中推行計量器具的“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以下簡稱“OIML證書制度”),即對于某些種類的計量器具,經過試驗證明其符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有關“國際建議”要求時,可頒發由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統一制定的合格證書,并由國際法制計量局統一注冊登記,向世界各國、各地區公布。其目的在于減少計量器具在國際貿易中各國重復進行型式批準的現象,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我國作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按國際公約的規定,有義務貫徹上述決議;同時,推行這種制度也有利于我國計量器具的出口。現將在我國推行這種制度的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1. 貫徹自愿原則。凡要求獲得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按本文件的規定自愿申請。
2. 在我國,由OIML中國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頒發OIML證書。秘書處設在我局計量司。
3. 頒發證書的計量器具種類和適用的有關“國際建議”,由BIML公布的目錄確定,目前只限于:
a. 砝碼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1/1973,R2/1973,R20/1973
b. 非自動衡器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76/1988
c. 氣壓計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7/1990
d. 高精度線紋尺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8/1990
4. 根據我國的現狀,按下列三種情況頒發OIML證書:
a. 凡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可直接向秘書處申請發證,秘書處審查原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后,確認符合有關國際建議要求者,由原定型鑒定技術機構重新按OIML的規定格式填寫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對需補充試驗者,將選擇已授權的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技術機構)補做試驗,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
b. 凡是沒有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手續的老產品,可直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指定授權技術機構按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并向秘書處提交試驗報告,經秘書處審核確認符合要求者將發給OIML證書;不符合要求者則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不合格原因。
c. 對于上述目錄范圍內的新產品,凡要求得到OIML證書者,可按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在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定型的同時,申請得到OIML證書。接受申請的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應委托由秘書處指定的已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試驗,并提出試驗報告,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初步審核認為符合要求者,再報秘書處審核發證。
5. 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OIML證書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a. 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條a款規定辦理。
b.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必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并由指定的定型鑒定技術機構,按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符合要求者,由秘書處審核發證。
6. 負責試驗的技術機構在制定定型鑒定大綱時,要執行上述目錄中的有關國際建議,并按OIML制定的統一格式出具試驗報告。
7. 秘書處負責將所頒發的證書和相應的試驗報告報送BIML。
8. 在申請者接到BIML同意登記注冊的通知后,將規定的登記注冊費直接寄給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公布。
9. OIML證書申請者須交納下列費用;
a. 試驗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執行;
b. 證書手續費(包括技術審查、證書成本和國際郵費等)待與物價局商量后另定;
c. 國際登記注冊費由BIML規定。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通過決議,從1991年起在成員國中推行計量器具的“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以下簡稱“OIML證書制度”),即對于某些種類的計量器具,經過試驗證明其符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有關“國際建議”要求時,可頒發由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統一制定的合格證書,并由國際法制計量局統一注冊登記,向世界各國、各地區公布。其目的在于減少計量器具在國際貿易中各國重復進行型式批準的現象,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我國作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按國際公約的規定,有義務貫徹上述決議;同時,推行這種制度也有利于我國計量器具的出口。現將在我國推行這種制度的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1. 貫徹自愿原則。凡要求獲得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按本文件的規定自愿申請。
2. 在我國,由OIML中國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頒發OIML證書。秘書處設在我局計量司。
3. 頒發證書的計量器具種類和適用的有關“國際建議”,由BIML公布的目錄確定,目前只限于:
a. 砝碼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1/1973,R2/1973,R20/1973
b. 非自動衡器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76/1988
c. 氣壓計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7/1990
d. 高精度線紋尺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8/1990
4. 根據我國的現狀,按下列三種情況頒發OIML證書:
a. 凡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可直接向秘書處申請發證,秘書處審查原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后,確認符合有關國際建議要求者,由原定型鑒定技術機構重新按OIML的規定格式填寫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對需補充試驗者,將選擇已授權的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技術機構)補做試驗,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
b. 凡是沒有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手續的老產品,可直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指定授權技術機構按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并向秘書處提交試驗報告,經秘書處審核確認符合要求者將發給OIML證書;不符合要求者則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不合格原因。
c. 對于上述目錄范圍內的新產品,凡要求得到OIML證書者,可按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在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定型的同時,申請得到OIML證書。接受申請的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應委托由秘書處指定的已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試驗,并提出試驗報告,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初步審核認為符合要求者,再報秘書處審核發證。
5. 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OIML證書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a. 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條a款規定辦理。
b.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必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并由指定的定型鑒定技術機構,按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符合要求者,由秘書處審核發證。
6. 負責試驗的技術機構在制定定型鑒定大綱時,要執行上述目錄中的有關國際建議,并按OIML制定的統一格式出具試驗報告。
7. 秘書處負責將所頒發的證書和相應的試驗報告報送BIML。
8. 在申請者接到BIML同意登記注冊的通知后,將規定的登記注冊費直接寄給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公布。
9. OIML證書申請者須交納下列費用;
a. 試驗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執行;
b. 證書手續費(包括技術審查、證書成本和國際郵費等)待與物價局商量后另定;
c. 國際登記注冊費由BIML規定。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