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進口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櫻桃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與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農業、食品工業和土壤改良部關于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櫻桃輸往中國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櫻桃,學名Prunus avium(以下簡稱櫻桃)。
三、允許的產地
吉爾吉斯斯坦櫻桃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往中國的櫻桃果園、包裝廠、冷處理企業須在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農業、食品工業和土壤改良部(以下簡稱吉方)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和吉方共同批準注冊。吉方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將名單信息提供給中方,該名單信息可在中方官方網站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 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2. 歐洲櫻桃實蠅 Rhagoletis cerasi;
3. 大麗花輪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4. 南芥菜花葉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5. 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
6. 煙草環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7. 櫻桃粘葉蜂 Caliroa ceras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櫻桃果園應針對歐洲櫻桃實蠅Rhagoletis cerasi進行誘捕監測,誘捕器設置時間為櫻桃的座果開始到采摘結束,由吉方官員或授權人員進行,包括吉爾吉斯斯坦所有櫻桃產區、櫻桃包裝廠和主要的櫻桃交易市場。
2.輸華櫻桃果園應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進行監測,從櫻桃盛花期至收獲期,由吉方官員或授權人員進行,用視覺檢查及誘捕器在注冊果園進行監測,誘捕器的設置密度為注冊果園內每公頃至少2個。每兩周至少檢查1次。一旦監測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則取消該果園當年出口中國的注冊資質。
3.一旦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吉方應立即通知中方,并采取包括化學或生物學防治在內的綜合措施進行治理。
4.所有出口注冊果園應維持果園衛生,且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包括櫻桃生長過程中發生的有害生物情況及所使用的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信息。
5.輸華櫻桃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備有害生物防控和監測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櫻桃在包裝過程中,須經挑選、分揀,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螨類、爛果、畸形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2.包裝好的櫻桃應采取必要的保鮮措施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3.輸華櫻桃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吉方檢疫監管下進行。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櫻桃須經挑選、分揀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螨類、爛果、畸形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1.輸華櫻桃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果園、包裝廠和冷處理企業的名稱或編號,并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3.通過空運和(或)陸運的輸華櫻桃必須全程保鮮存儲和運輸。
(四)檢疫處理要求。
輸華櫻桃必須在出口前進行冷處理或熏蒸處理。
冷處理技術要求為:果實中心溫度1℃或以下,持續16天以上;或果實中心溫度2.1℃或以下,持續21天以上。具體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處理操作規程進行(見附件2)。
熏蒸處理技術要求:
藥劑 名稱 | 劑量(g/m3) | 溫度(℃) | 持續時間 | 投藥后的最低 氣體濃度(g/m3) | 壓力 | |
30分鐘后 | 2小時后 | |||||
溴甲烷 | 64 | 4.4 ~ 9.9 | 2小時 | 48 | 38 | 常壓 |
48 | 10 ~14.9 | 38 | 29 | |||
40 | 15 ~ 21.1 | 32 | 24 | |||
32 | 21.1以上 | 26 | 19 |
(五)出口前檢疫。
1.吉方應在出口前對輸華櫻桃實施檢疫,確保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吉方應按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櫻桃進行抽樣,至少檢查1200個果實,并對其中的可疑果進行剖果,及進行紅糖水漂浮檢測法進行檢查(見附件3)。如兩年內未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數降為1%,但至少檢查600個果。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吉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吉方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櫻桃符合《吉爾吉斯斯坦櫻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經冷處理的櫻桃,植物檢疫證書中須注明冷處理的溫度和時間,并在附加聲明中標注冷處理企業的注冊號。經熏蒸處理的,植物檢疫證書中須注明投藥量、溫度和時間。
七、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通過空運和(或)陸運的輸華櫻桃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水果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4.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櫻桃,入境時還需核查由吉方背書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櫻桃將允許從所有中方批準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口。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水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企業的櫻桃,則該批貨物不準入境。
2.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入境時還需提供由吉方背書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入境時還需提供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的,則該批貨物將作退回、銷毀或到岸冷處理(如采用冷藏集裝箱運輸的,可在原集裝箱內進行)。
3.如發現歐洲櫻桃實蠅、葡萄花翅小卷蛾或其它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時,有有效檢疫處理方法的,在入境口岸對其進行針對性的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允許進境。無有效檢疫處理方法的和經檢驗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同時,中方將立即向吉方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及包裝廠向中國出口櫻桃的注冊資質,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吉方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中方將根據對吉方所采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暫停措施。
3.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發現在吉爾吉斯斯坦未報道過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吉方將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
八、符合性審查及預檢
1.貿易啟動前,中方將派檢疫官員赴吉爾吉斯斯坦對所有輸華櫻桃產區、果園和包裝廠進行實地審查,主要包括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的發生、監測與防治、包裝加工情況。
2.依據口岸檢疫情況,中方可派出檢疫官員與吉方或吉方授權官員共同對當年出口中國的櫻桃實施產地預檢。在預檢過程中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櫻桃不得出口中國。
九、回顧性審查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中方將在貿易開始后每5年對本櫻桃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同時中方將根據吉爾吉斯斯坦櫻桃疫情發生動態,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在與吉方協商的基礎上,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相應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中方將在貿易開始后每5年對本櫻桃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
附:1.出口前冷處理操作規程
2.針對歐洲櫻桃實蠅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的紅糖水漂浮法檢查措施
附件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規程
1. 冷處理設施
1.1 出口前冷處理須在吉方和中方共同批準注冊的冷處理設施內進行;
1.2吉方應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
1.3 吉方應保留輸華櫻桃出口前處理設施的注冊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a) 所有設施的位置及構建計劃,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系方式;
(b) 設施的尺寸及容量;
(c) 墻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d) 制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牌子、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e) 設備的溫度范圍,除霜循環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格及詳細資料等;
1.4 在每個櫻桃出口季開始前,吉方需向中方提交當前注冊的冷處理設施的名稱和地址。
2. 記錄儀的類型
吉方官員確保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a) 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b) 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c) 能夠記錄并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吉方官員查驗;
(d) 能夠每小時至少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e) 能夠打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并注明記錄儀和集裝箱的識別號的結果。
3. 溫度的校正
校正必須用由吉方官員批準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a) 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b) 在處理完成時,吉方官員將用第3款提及的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4. 在吉方官員監管下安插溫度探針
4.1 上托盤的水果必須在吉方官員的監管下將上托盤的經預冷過的水果裝入冷處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4.2 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回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3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a) 一個位于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中心;
(b) 一個位于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
(c) 一個位于所裝貨物中部近回風口處;
4.3 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接須在吉方官員監管和指導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處理時間才能開始計;
4.5 當只用最小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超出4小時失效,則該處理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5. 處理結果的逐步審核
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吉方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3款”的規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6. 處理結果的確認
6.1 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后,探針必須按“第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中方審核。
6.2 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后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相應的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處理方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吉方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6.3 打印輸出的溫度記錄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處理已完成的適當數據統計。
6.4 吉方官員必須在確認某處理成功之前背書上述記錄和統計值,且應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背書的記錄以供審核。
6.5 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可以重新連接記錄儀,并繼續處理:
(a)吉方官員確認第6.3款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或
(b) 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接時起繼續采集數據。
7. 裝入集裝箱
7.1 裝貨前集裝箱必須經吉方官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并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害蟲進入;
7.2 果實需要在防蟲的建筑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8. 集裝箱的封識
8.1 吉方官員用編碼的封條將裝上貨物的集裝箱封識,封條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
8.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9. 未立即裝箱的水果的存貯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存貯,但需由吉方官員維持安全狀況:
(a) 如果果實存貯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b) 如果果實轉移到另一貯存室內存貯,則必須用經吉方批準的可靠的方式轉移且另一貯存室內不得有其他水果;
(c) 隨后的裝箱必須按照第7款的規定在吉方官員監管下進行。
10. 植物檢疫證書
10.1 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須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中注明。
10.2 櫻桃入境時,需向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吉方官員背書的冷處理報告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附件 2
針對歐洲櫻桃實蠅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的紅糖水漂浮法檢查措施
1. 按約每20升清水加3公斤紅糖的比例配制紅糖水。補充加入少量水或糖,至糖度計的度數顯示糖濃度為15-18。
2. 按以下表格進行抽樣。
紅糖水檢測抽樣表
貨物的數量(箱) | 最少需抽取的數量(箱) |
1 – 50 | 2 |
51 – 100 | 3 |
101 – 200 | 4 |
201 – 350 | 6 |
351 – 500 | 8 |
501 – 750 | 10 |
751 – 1,200 | 12 |
1,201 – 2,000 | 15 |
2,001 – 3,500 | 20 |
3,501 – 5,000 | 25 |
5,001 – 10,000 | 32 |
10,001 – 20,000 | 40 |
20,001 – 40,000 | 50 |
40,001 and up | 60 |
按上表對應的數量要求抽取相應箱數,在每箱中選取35個櫻桃果(每箱5kg)或50個櫻桃果(每箱9kg)用于紅糖水檢測。如在包裝線中進行取樣,則需選取同等數量的櫻桃用于檢測。櫻桃樣品須具代表性,各種大小規格的櫻桃按比例進行抽樣。
3. 將櫻桃放入桶中,壓碎,但不能過度用力,以免擠壓幼蟲。將紅糖水加入到壓碎的櫻桃中,直到液面覆蓋過櫻桃碎片,并適當攪拌,靜置10分鐘以上。
4. 在充足的光源下,檢查有無懸浮于液面的幼蟲;
5. 如在紅糖水檢測中發現幼蟲,收取幼蟲并裝入標識的器皿中。借助顯微鏡對樣品進行檢查,并鑒定收集到的幼蟲。
6.如在紅糖水檢測中發現了上述兩種有害生物幼蟲,該貨物檢疫不合格,不得出口。此外,相關果園在當季不得繼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