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出口貨物申報前檢驗檢疫監管(不含行政許可事項),規范出口貨物申報前檢驗檢疫申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申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貨物申報前檢驗檢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在產地/組貨地海關辦理檢驗檢疫申請。
申請人指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發貨人、貨主、生產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等。
二、申請人辦理檢驗檢疫申請,應按有關規定提交合同、發票、授權委托協議及其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紙質或電子單證,按照規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出口貨物須經生產者或經營者檢驗合格并加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申請重量鑒定的,應加附重量明細單或磅碼單。
涉及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的,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海關需要驗核或補充單證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及時提交。
三、申請人需要撤銷或更改檢驗檢疫申請的,應提供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辦理撤銷或更改手續。申請后30日內未配合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申請處理。電子底賬數據已被出口報關單核注的,不允許撤銷。涉及證單更改或撤銷的,申請人應交還原證單。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應重新辦理檢驗檢疫申請:
(一)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二)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涉及檢驗檢疫要求調整的。
(三)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五、出口貨物一般于報關或裝運7日前申請檢驗檢疫,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必要的檢驗檢疫時間。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的,海關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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