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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解讀

   2024-06-17 695
核心提示:為健全排污權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優化排污權配置效率,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24年6月7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湖北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為健全排污權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優化排污權配置效率,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24年6月7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湖北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編制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落實國家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具體舉措。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提出:“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項目建設”。2022年,黨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將碳排放權、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要素一體納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總盤子”。

二是服務全省市場主體環境資源要素保障的實際需要。《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鄂政辦發〔2016〕96號)明確要求:“省、市、縣應在總量指標量化管理的基礎上構建排污權儲備制度,建立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調控排污權市場”。2023年4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推動經濟穩健發展接續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3〕6號)中再次強調,要“保障重大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從2023年起,省級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省級儲備排污權優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重點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完善排污權交易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國家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具體舉措,也是優化環境資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具體行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主要闡述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的適用范圍,明晰了“無償收回”、“回購”等兩種收儲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權儲備的來源,明確了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具體職責。

第一章“總則”(1-7條)。明確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的目的、適用范圍、名詞釋義、儲備機構設立要求、相關部門(單位)具體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排污權儲備”(8-11條)。明確了省、市兩級排污權儲備的來源及方式,進一步細化了“無償收回”、“回購”兩種方式實施收儲的具體程序。

第三章“排污權出讓”(12-15條)。明確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的性質、用途,明確了儲備排污權的使用方向、省市(州)儲備排污權服務建設項目指標需求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監督管理”(16-22條)。明確了生態環境、財政部門的監管內容,明晰了儲備機構、交易機構、排污單位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五章“附則”(23-24條)。明確了解釋部門及實施日期。

三、重點解讀事項

(一)關于適用范圍。《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現階段納入排污權交易范圍的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的儲備、出讓及管理。暫未納入交易范圍的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參照執行,重點重金屬另行規定。

(二)關于儲備方式??紤]到現階段湖北省老污染源排污權無償使用、新污染源排污權交易獲得的差異化,《管理辦法》提出了回購和無償收回兩種排污權儲備方式,擬采取“無償使用的排污權無償收回,交易獲得的排污權,排污單位可自行轉讓,也可申請由政府回購”。

(三)關于儲備來源。《管理辦法》明確排污權儲備分為省級儲備和市(州)級儲備。省級儲備排污權可來源于八大途徑,市(州)級儲備排污權可來源七大途徑。為充分發揮省級統籌調配作用,省級儲備排污權的來源主要包括火電企業的富余排污權、政府投資產生的富余排污權以及回購的排污權等,并擬試行將經國家認定后的全省重點工程項目超額減排量(不包含交易獲得部分)的10%、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項目減排量(不包含交易獲得部分)的10%納入省級儲備。

(四)關于排污權回購價格。企業通過交易獲得的排污權,優先鼓勵進入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企業因破產、關停,或金融機構需處置排污權質押物等原因主動申請回購排污權的,由政府委托儲備機構實施回購?!豆芾磙k法》明確排污權回購價格繼續按市場交易底價執行。

(五)關于排污權出讓原則?!豆芾磙k法》明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當地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統籌考慮儲備排污權使用方向,優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新增的排污權,應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障。納入排污權交易范圍的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級儲備排污權出讓解決,暫未納入交易范圍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級儲備排污權調配解決。需使用省級儲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由建設項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開展排污權交易或調配。省級儲備排污權使用審核有關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

(六)關于臺賬管理要求?!豆芾磙k法》明確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利用省級排污權儲備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儲備信息,建立電子化儲備管理臺賬,實施排污權動態管理。




 
地區: 湖北
標簽: 體系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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