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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終裁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57號)

   2014-08-21 666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3年8月2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3年8月2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特丁基對苯二酚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4年4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特丁基對苯二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進口產品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進口產品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進口產品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及措施范圍
 
  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實施措施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特丁基對苯二酚(別名“叔丁基對苯二酚”或“叔丁基氫醌”)。英文名稱: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
 
  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白色或微紅褐色結晶粉末,有輕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異丙醇、乙醚及動、植物油,幾乎不溶于水。沸點300℃,熔點126.5-128.5℃。遇鐵、銅等金屬離子不變色,但如有堿存在可轉為粉紅色。
 
  主要用途:用于食品和食用油的抗氧化劑,對大多數油脂,脂肪均有防止酸敗變質作用,用于延長油脂及含油食品的存儲期。由于其抗氧化和抑菌作用,也作為添加劑應用于醫藥和飼料行業。
 
  該產品應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29072990。該稅則號項下特丁基對苯二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參與調查的應訴公司
 
  凱美菱精細科學有限公司                       49.8%
 
  (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
 
  2.申請書中列明但未應訴的公司
 
  Nova International                           49.8%
 
  MilestonePreservatives P. Ltd.               49.8%
 
  Shevalyn Pharmachem                          49.8%
 
  3.其他印度公司                              49.8%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8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含)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8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印度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8月22日起執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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