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背景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國衛食品發〔2021〕34號)第二十條規定,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門職責規定,負責組建管理本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統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組織實施轄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第二十一條 省級按照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 風險特征描述等步驟組織開展的風險評估,主要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省級參照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的風險研判,主要為地方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支撐。同時《國家衛健委食品司關于進一步規范做好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監便函〔2024〕122號)要求,各地應主要圍繞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地食品安全風險和食品產業發展需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基本原則
按照《國家衛健委食品司關于進一步規范做好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監便函〔2024〕122號)要求,各地應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組織實施評估項目。評估項目的制定需符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規定。在組織實施評估項目前,應制定工作方案并經省級評估委員會審議,對關鍵技術和模型等提前審議把關。省級確認立項的評估項目,需及時報送給國家評估委員會秘書處。項目完成后風險評估報告應經省級評估委員會審議。
相關法規: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征集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立項建議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