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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的通知 (黑應急規〔2024〕5號)

   2024-08-14 80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省應急管理廳重新制定了《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相關事項已納入《黑龍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版)》,請遵照執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各市(地)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省應急管理廳重新制定了《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相關事項已納入《黑龍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版)》,請遵照執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把握執法標準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法定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要求和清單具體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準確理解“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限期內改正”等用語的含義,嚴格把握好執法標準。

(一)初次違法。初次違法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

(二)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輕微不是違法行為輕微,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影響輕微,重點是危害后果的一種現實狀態。

(三)限期內改正。限期內改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二、嚴格規范執法程序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履行下列執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

(二)復查驗收。限期整改結束后,應當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三)案件辦理。經復查,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及時整改,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四)集體討論。

1.除已經按照規定制定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外,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2.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五)依法處罰。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的,要嚴格執法,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三、強化普法宣傳教育。對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并未改變其行為的違法屬性,違法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突出批評教育與普法宣傳,明確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導生產經營單位知錯改錯,不斷增強自律意識和合法生產經營意識。

四、確保執法公正。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發現本通知所附清單未列明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依法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應當統一適用標準,不得區別對待,確保執法公正。各單位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本通知所附清單列明事項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本地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因應急管理領域行政強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故未設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制度的通知》(黑應急規〔2022〕4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所附清單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如發生變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為準。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7月31日

相關附件:

附件1: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pdf

附件2: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pdf

附件3: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pdf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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