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和標準化院,省鎢與稀土中心:
《江西省檢驗檢測領域監督檢查工作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5年第七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西省檢驗檢測領域監督檢查工作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約談情形和行為,壓實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督促檢驗檢測機構落實主體責任,提升檢驗檢測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管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及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約談工作。
第四條 約談遵循依法依規、分級負責、警示教育、問題導向、整改閉環等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約談不替代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但可作為對檢驗檢測機構信用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約談情形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約談:
(一)機構未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未定期進行儀器設備計量溯源、未按國家標準管理樣品等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檢驗檢測質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二)多次出現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三)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四)無故不參加或未按規定參加省級、國家級能力驗證,及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且未按期或拒絕整改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認定變更手續,影響正常監管和檢驗檢測業務開展的;
(六)在資質認定評審、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存在嚴重不配合行為的;
(七)因檢驗檢測機構服務質量問題引發較大社會輿情或出現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八)監督檢查發現不合格事項或機構承擔監督抽查任務存在相關違規行為,未按期或拒絕整改的;
(九)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或投訴舉報較多且查證屬實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資質認定相關要求,情節較為嚴重的情況。
除上述情形外,市場監管部門部署開展檢驗檢測領域專項整治或聯合監管執法,視情可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集體約談。
第七條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對其約談:
(一)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問題頻發且監管不力的;
(二)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交辦的涉及檢驗檢測機構的重點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的;
(三)在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存在程序違規、敷衍了事等情況的;
(四)對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處理不當,引發輿情的;
(五)其他需督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約談由負責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的業務部門提出建議,經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約談檢驗檢測機構或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處牽頭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聯合法規、執法稽查、產品質量監督、食品抽檢等部門共同開展。
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約談轄區內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或檢驗檢測機構的,以及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約談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參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直接約談下級部門管轄的檢驗檢測機構時,應同步抄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派人參與約談,并在整改階段履行跟蹤職責。
第十條 約談對象包括:
(一)檢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
(二)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相關科(股)室主要負責人、具體業務經辦人。
第十一條 約談可通過現場或視頻會議形式進行,必要時邀請其他行政部門、行業專家、法律顧問參與。
第十二條 約談組織方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開展約談工作,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借約談之名對約談對象故意刁難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約談組織方參加人員應不少于2人,且與約談事項或者約談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約談內容及程序
第十三條 約談實施前,約談組織方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約談對象送達《約談通知書》(見附件),明確約談事由、時間、地點、要求等內容及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約談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約談組織方主持人說明約談目的及依據;
(二)通報存在問題及證據材料;
(三)約談對象陳述意見;
(四)約談組織方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整改要求及期限;
(五)約談對象承諾表態;
(六)形成《約談記錄》并經雙方簽字確認,約談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第十五條 約談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約談,逾期未參加約談或拒絕在《約談記錄》簽字的視為拒絕落實監管要求,對其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章 整改落實與跟蹤
第十六條 被約談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約談組織方提交整改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報告應經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審核認可后向約談組織方提交。
被約談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針對約談指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時向約談組織方提交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約談組織方可采取書面審查、現場復查等方式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核實整改效果。對于整改不到位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法依規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措施;對于整改不力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進行通報批評或下發“三書一函”,督促其繼續深入整改,對仍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形提級辦理或督辦。約談中發現檢驗檢測機構涉嫌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第十八條 約談及整改情況納入檢驗檢測機構信用檔案,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約談記錄與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約談過程應當有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約談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約談內容、整改要求等關鍵信息,確保記錄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 約談結束后,約談組織方應將《約談通知書》《約談記錄》、整改方案、整改報告以及跟蹤檢查情況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建立約談檔案,保存時限為六年,便于后續查閱及監管工作參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檢驗檢測領域監督檢查工作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