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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24-09-06 562
核心提示: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涉及面較廣、使用頻次較高的信用監管重要業務。隨著經濟形勢深刻變化、后商事制度改革時期到來,也隨著市場監管部門行風整治工作不斷深入,“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不斷提高,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目前存在的受理材料復雜、材料格式不統一、核查時限未明確、線上系統支持能力弱等問題亟需調整。通過草擬本法,推動在列入方面更加審慎包容,在移出方面,更加便捷高效,同時,為了保證異常名錄管理的嚴肅性,明確在加強便捷移出方式的,后續采用“信用風險+雙隨機”的方式加強抽查檢查。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5章27條。對經營異常名錄規范管理提出了更規范的要求;對行政相對人則更包容、并減輕其信用修復負擔。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簡化壓減受理材料。根據移出的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簡化企業提交材料,其中:較高頻次的“逾期年報”移出所需材料由原來的10項,擬減少至6項,縮減比例達40%;還對應明確移出時,免提交年報審計報告,減輕企業自證負擔。同時,在高效移出情況下,通過后續事后抽查檢查提升信用監管震懾力。

(二)材料規范全市統一。異常名錄管理屬于行政監管事項,省級層面無統一規范受理材料格式。本辦法總結了市局近年來使用的文書材料,并征求區縣局意見,進行全市統一。本辦法還要求通過官方網站統一向社會公開發布材料規范,方便群眾下載查詢使用,具體包括受理材料清單、11份規范文書模板等。

(三)依信用狀況分類處置。實施包容審慎列入的基礎上,根據列入次數、列入情形并考慮信用狀況等因素,分類實施移出措施:一是除因在投訴舉報或案件線索核查處置過程中無法取得聯系、列入情形存在較大社會影響等因素外,對于首次單一情形列入申請移出的,通過信用承諾、免實地核查、事后約談、事后監管等方式,依法受理后移出;二是因各類情形多次列異的,依法依規通過信用承諾、實地核查、事中約談、跟蹤監管等方式,消除不良影響后方可移出。三是因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已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后,從簡辦理,經企業申請并作出信用承諾后,即可審批移出。

(四)豐富行政約談方式。對法定代表人確因長期不在國內等原因無法接受行政約談的,且能夠通過線上方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提醒的,可委托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接受約談,降低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時間成本。同時,通過信用分類、列異情形分類,采取事中約談、事后約談結合,集中約談、個別約談并行等方式,讓企業接受約談時間安排更靈活。

(五)嚴格規范監管行為。一是按照“信用修復一件事”工作要求,建議各地結合實際,采取移出歸口受理;二是明確了實地核查的時限要求,各基層單位在接收到核查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三是積極鼓勵引導通過省局系統線上受理,同時,積極推動知識測試、宣傳教育等智慧能力建設,為推動經營異常名錄“最多跑一趟”夯實基礎。四是加強內部管理,對基層列異工作的規范性定期開展抽查檢查、督導通報等。

相關法規: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榕市監規〔2024〕9號)


 
地區: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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