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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政策解讀

   2024-09-20 817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和近年來審查工作實踐,修訂公布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和近年來審查工作實踐,修訂公布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委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同步實施。2024年4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為貫徹落實上位法律法規規章的新要求,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推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范,有必要及時修訂我市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科學設定許可準入門檻,嚴格規范許可審查條件,強化風險分級防控,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以高水平安全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內容

《細則》共九章七十六條,分為總則,場所布局人員、制度機制規范、食品銷售貯存、餐飲服務要求許可審查分類通用要求,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和承包經營許可審查要求,連鎖企業總部許可審查要求,餐飲服務管理企業許可審查要求,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附則。

(一)加強風險管控,嚴格審查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基礎上,梳理歸類經營項目、制度規范、核查范圍、專間專區適用情形;創新制定不足30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報告、現場核查流程時限、散裝熟食銷售專間專區專柜制度規范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按照食品原料成品先進后出操作流程,分類提出許可審查要求,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二)回應社會呼聲期盼,優化許可要求

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可以根據加工制作流程適當簡化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等審查內容,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明確通過熱加工后食用的簡單非即食米面類食品現場加工制作,可歸類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

(三)適應改革發展需求,創新制定新規

細化食品經營場所、餐飲服務場所、連鎖企業總部和品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社會餐飲規模、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簡單制售、分餐備餐、主體類別概念定義。同時,針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等新興業態,重點從組織機構、人員、制度等方面提出許可審查要求,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四)堅持屬地許可監管,調整審批權限

對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連鎖企業總部的許可審批,明確審批層級為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下放至市場監督管理所,同時明確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邀請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監管人員共同參加現場核查,切實把好許可準入關。

三、審批層級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明確對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連鎖企業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的許可審查(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決定,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不得委托下放給市場監督管理所。

四、業態類別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下列三類: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一是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無實體門店經營者、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二是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

三是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管服務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月子會所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機關單位食堂、職工食堂、監獄食堂、其他食堂。托管服務機構食堂參照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管理。

五、簡單制售

簡單制售,是指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拆封、裝盤、調制調味,以及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不含非發酵性豆制品)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加工制售行為。其中簡單加熱,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熱至適合溫度后即供應的加工操作方式。

六、散裝熟食

散裝熟食銷售應當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當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 ,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當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同時進一步明確散裝熟食銷售專間、專區、專柜定義及規范要求。

七、禁止項目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進一步嚴格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許可范圍。

八、承包經營

《細則》明確本市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細則》明確承包經營企業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強化對承包經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明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報告情況記入我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九、現場核查

(一)分類范圍

根據不同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審查要求,制作了以下八類現場核查表,便于核查人員規范使用。

1.散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

2.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適用于除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外的食品經營者);

3.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經營項目;

4.餐飲服務管理經營項目;

5.中央廚房;

6.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7.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8.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

核查人員應當根據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選擇使用相應的現場核查表。

(二)特殊情形

《細則》對現場核查特殊情形作出明確的程序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初次現場核查后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限一般不應當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申請人應當在整改時限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核,核查人員應當重新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經復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時限內申請復核的,核查人員應當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因不可抗力原因,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或者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的,申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中止現場核查申請。中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經營許可時限。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請人應當申請恢復核查。中止時間到期申請人未申請恢復核查或客觀條件仍不具備開展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應當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

十、證面標注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除外)的簡單制售,不屬于單獨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取得相應的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的相應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簡單制售。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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