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6號)、衛生部《關于印發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與評價準則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77號)和衛生部等七部委《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有關規定,借鑒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方法,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研究決定,在國務院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采取過渡許可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開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17405-1998)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給《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批件》。
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到期并已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核發延期證明的企業,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換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批件》。對已經取得《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證書的企業,該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到期后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申領《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批件》。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是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在國務院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出臺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不再單獨進行GMP認證工作。
四、《自治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批件》有效期暫定為三年。
五、國務院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頒布施行后,本通知自行廢止。
執行中涉及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處。
聯系人:張虹 栗娥
聯系電話:0991-2601533 0991-2663205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