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于巴西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西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于巴西飼用魚粉、魚油等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動物(水生哺乳動物除外)及其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制成的魚粉、魚油等動物源性飼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一)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生產企業經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以下稱巴方)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二)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生產企業在巴方有效監督下,符合巴方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三)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管理體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原料來自于巴西海域、公海捕撈水生動物或者養殖水生動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由上述動物的整體或供人類消費水產品加工廠的副產品加工生產。
2. 不使用因動物疫情死亡的水生動物,或因撲滅動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動物。
3. 不含其他非水生動物的成分。
(二)生產加工要求。
1. 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85℃,時間不少于15分鐘的熱處理,或者中方認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
2. 加工過程沒有添加任何不明種類的動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質。
3. 生產過程中和生產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產品要求。
1. 產品在巴西境內允許自由銷售。
2. 產品不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中國、巴西的飼料安全衛生標準。
3. 產品輸華前,經巴西官方認可的實驗室采用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結果為陰性。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為0.1%。
4. 產品出口前,經官方主管部門隨機抽樣檢測,結果符合以下要求:
沙門氏菌:25g產品中未檢出:n=5,c=0,m=0,M=0;
腸桿菌:1克樣品中不超過300:n=5,c=2,m=10,M=300;
其中: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最小值(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五、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1. 使用全新、潔凈,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
2. 產品外包裝需加施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要求,并應注明“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作飼料”等警示語。
3. 產品的儲存、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巴方根據巴西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要求對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七、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部分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二)證單核查。
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核查是否已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巴西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巴西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2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西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西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