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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政策解讀

   2024-12-12 963
核心提示:《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及必要性

2007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將法制審核作為工商系統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定程序,2016年省政府出臺《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以下簡稱:省政府令第126號),將法制審核引入所有重大執法決定。2017年,國務院決定在部分省份試點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其中包括甘肅,試點涵蓋所有行政執法部門。2018年,國務院在全國推廣該制度。制度運行三年后,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以法律條款正式確立,在行政處罰領域,疑難復雜和重大違法行為作出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并明確經過法制審核的案件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旨在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規避違法風險,為機關負責人及集體決策提供法治保障和參謀。在處罰領域,《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總局61號令)規定的法制審核范圍只有四項,內容也較為抽象,導致判斷難。在許可、裁決等領域,國家法律并未規定,可依據的僅有省政府令第126號,規定也較為抽象。為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晰審核情形、執法事項和職責分工,為全省系統提供執行標準,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26號,省局編制《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包括行政處罰(請見附件1)、行政裁決(請見附件2)、行政許可(請見附件3)三張清單。

?二、主要內容及亮點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26號,結合外省公布的清單和我省執法實踐編制清單。清單由18項法制審核情形、413項(處罰360項、裁決3項、許可50項)審核事項、實施依據組成。審核事項系對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許可事項的梳理和列舉,在審核事項范圍內,作出的擬處理決定,只要符合審核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請法制審核。

(一)審核情形

對審核情形的判斷是進入法制審核程序的關鍵。對于行政處罰,我們在省政府令第126號和總局61號令基礎上做了細化和明確。對行政裁決和許可的審核情形,我們沿用省政府令126號的表述,并參照處罰審核情形。在許可領域,將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虛假材料等導致撤銷、撤回的納入審核,該類違法行為在《許可法》《公司法》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都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撤銷、撤回許可或者登記也屬于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甚至后續要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聯合懲戒;再就是經過聽證的也納入范圍。

重點對行政處罰法制審核情形做一說明,處罰審核情形法律是有規定的,在執法實踐中,占法制審核的絕大多數。總局61號令關于法制審核情形與《行政處罰法》相同,省政府126號令有關法制審核的情形與《行政處罰法》類似。但實踐中上述規定操作性較差,裁量和彈性空間較大,也導致案件審核和法制審核情形不好掌握和判斷。調研研判后,細化我省系統法制審核情形。

1、對“重大公共利益”這一表述,在等內列舉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共場所特種設備安全、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類,便于類比判斷。

2、對“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直接列舉為: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等。

3、對于較大數額罰沒,罰沒金額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規定的聽證金額,確定為自然人1萬,單位10萬以上,這是省局2019年就開始執行的數額標準,各市州也基本執行該標準。較大數額罰沒款是實踐中提請法制審核最多的案件,也是最容易掌握的,基層呼聲較高。

4、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罰款額度問題,征求價監局意見,借鑒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分別印發的《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有關較重行政處罰的界定,同時根據《價格法》起罰額度較高的特點以及省局價格違法案件執法實踐,擬定按照規定的標準在省、市、縣分級界定。

5、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三個及以上(多個)法律關系的。疑難復雜屬于部門負責人的判斷權,保留《行政處罰法》原表述。

6、涉及重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重大風險。重大影響是《行政處罰法》的表述,重大安全和重大社會風險系結合實踐和外省規定。采用等內例比的方式表述,參照校園食品安全、嬰幼兒乳制品質量安全、打擊傳銷、民生領域價格違法等,結合實際確定。

7、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這種情形一般是對經過行政復議或者法院判決撤銷、確認違法、責令重做的后處理,以及自行發現或者上級執法監督要求重做的,應當經過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

以上所述法制審核情形實質仍是對《行政處罰法》規定情形的細化和類舉,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情節。

(二)清單其他內容

清單中法制審核情形單獨列出,便于整體掌握,清單表格另有審核事項、實施依據兩部分。是在2022年省局編制和公布的“權責清單”中權責事項和實施依據的基礎上做了調整,吸收修正了新修訂《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內容;刪除了已經廢止的《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甘肅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內容;修改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等依據名稱。

(三)提交機構

提交審核機構為案件承辦機構,按照各單位公布的“權責清單”執行。

(四)鼓勵細化

鼓勵各市州、縣區局在法定范圍內,根據執法實踐再細化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形,以切實貫徹落實法制審核保障執法決定合法適當、部門集體決策科學合規的制度宗旨。




 
地區: 甘肅
標簽: 市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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