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鮮食水果輸華途經第三國轉運要求合作諒解備忘錄的規定,即日起,允許智利鮮食水果途經墨西哥采用“海空聯運”方式進境。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包裝要求
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包裝應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4號(關于進口智利鮮食水果途經第三國轉運輸華的海空聯運檢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簡稱第204號公告)要求。
二、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代表智利共和國農業部的智利農牧局(以下稱智方)必須根據雙邊議定書中規定的要求對輸華水果進行檢疫、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識別標記部分注明:“途經墨西哥的海運空運”。
三、運輸要求
1.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須獲得途經墨西哥許可,并保證貨物和包裝材料在過境墨西哥期間不會被開包檢查。
2.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由海運冷藏船運抵墨西哥,再通過空運運抵中國,須保持全程冷鏈運輸,并保障植物檢疫安全和貨物原包裝完整性。
3.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允許在墨西哥的進境海港口岸為曼薩尼約港(Manzanillo)。
4.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允許在墨西哥的起運機場為瓜達拉哈拉國際機場(Guadalajara International Airport)。
5.由智方封識的包裝和貨物自墨西哥海港運至墨西哥機場,需以密閉方式運輸,且托盤必須保持安全狀態,塑料薄膜或防蟲網需保持完整。
6.所有由智方封識的包裝和貨物需在未開啟的條件下裝入航空倉內,運至中國水果指定進境機場。
四、進境植物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采用“海空聯運”的輸華水果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按第204號公告要求實施進境植物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30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智利鮮食水果途經第三國轉運輸華的海空聯運檢疫補充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智利鮮食水果途經第三國轉運輸華的海空聯運檢疫補充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