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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轉育試驗備案工作有關要求

   2025-02-06 626
核心提示:農業轉基因生物轉育試驗備案工作有關要求

一、生產性試驗以上階段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可進行轉育試驗,轉化體所屬單位應向農業農村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填寫《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移轉讓轉育報告表》(附件1)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育備案信息表》(附件2),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育試驗應在轉化體批準的生態區開展,開展轉育試驗單位應簽署轉育試驗承諾書(附件3),嚴格按照備案的內容和要求開展轉育試驗,并依法遵守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收獲物管理要求。科研院校原則上應與企業合作開展轉育。

三、尚未獲得生產應用安全證書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開展轉育試驗,除滿足上述第一、二條要求外,還需要獲得生產性試驗階段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并執行生產性試驗階段對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已獲得生產應用安全證書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開展轉育試驗,試驗規模不超過30畝,隔離措施參照農作物品種試驗要求。試驗結束后,收獲物(不含秸稈)可自留自用或進入飼料、壓榨企業進行加工,不得直接流入環境,秸稈無特殊處理要求。

五、轉化體所屬單位或開展轉育試驗單位應將備案材料電子版發送至郵箱gmoaqpj@126.com,郵件主題格式為“三轉備案+轉化體所屬單位+聯系人”。備案辦理時限一般為30個工作日。

六、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監管,對于未按規定開展轉育試驗的,按照《農業轉基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依法處置。

咨詢電話:010-59198138

   附件:

1.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移轉讓轉育報告表

2.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育備案信息表

3.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育試驗承諾書




 
標簽: 農業 備案 轉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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