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農業農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新頒布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從事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但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農業農村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從事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具體核發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為保持發證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經研究決定,我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一場一證、二級核發的原則,由省、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分別負責審核發放。具體發證的權限范圍為:
一、從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以及從事曾祖代和祖代純繁、主要對外銷售祖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生產經營的單位,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二、從事祖代純繁、主要對外銷售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以及從事父母代生產、主要對外銷售商品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生產經營的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三、從事多種生產經營類型的種畜禽養殖單位,依據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最高代次,向負責審批該代次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實行一場一證。
四、從事蠶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五、從事蜂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參照《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審核發證。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明確的權限,依照《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查規范》要求,分類分級規范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統一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辦理,平臺賬號和密碼另行通知。為便于工作聯系,請各縣(市、區)確定1名負責此項工作的聯絡人,于6月15日前報送我廳。如有疑問,請及時與我廳聯系溝通。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原湖北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牧醫函﹝2017﹞11號)同時廢止。
聯系人:
省農業農村廳種業管理處 賀清明 027-87661123
省農業發展中心養殖種業處 徐 奧 027-87892449
電子郵箱:1281993089@qq.com。
附件:《縣(市、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工作聯絡人名單》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縣(市、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工作聯絡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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