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持續優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批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綜合監管,我局制定《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
二、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等相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共有十八條,主要明確以下內容:
(一)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定義:申請人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經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書面承諾進行審批并作出是否準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決定,且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的一種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方式、改革舉措和監管措施。
(二)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適用事項:
一是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核發、變更和延續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
目前,低風險食品類別及明細包含四類:(一)調味品:味精(分裝);(二)茶葉及相關制品:茶葉、調味茶;(三)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四)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二是食品經營許可。下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許可告知承諾制:(一)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的變更申請;(二)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單位食堂(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的延續申請。
(三)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承諾形式: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相關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諾書。承諾書格式文本由市級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
(四)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
1.書面告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適用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的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2.審查材料。縣級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應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批決定。相關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當場或3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申請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出具《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告知書》,指引申請人改由一般程序辦理。
(五)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違反承諾處理:
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1.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被許可人準予一次整改機會,應當在縣級市場監管局發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2.對未通過現場核查且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縣級市場監管局可以撤銷被許可人依照本辦法已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縣級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撤銷行政許可。
(六)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權益撤銷: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咨詢電話:
食品生產科:0750-3168380
食品市場科:0750-3168607
食品餐飲科:0750-3168665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