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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展規劃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五十五號)

   2025-05-29 319
核心提示:為了落實國家發展戰略,推進本市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規范發展規劃制定,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全面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上海市發展規劃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8日

上海市發展規劃條例

(2025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家發展戰略,推進本市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規范發展規劃制定,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全面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發展規劃以及依據發展規劃編制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加快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五個中心”建設,加強全局性謀劃和戰略性布局,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踐行人民城市理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推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充分發揮龍頭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 制定發展規劃應當貫徹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戰略部署,體現戰略性、宏觀性、政策性,增強指導和約束功能,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提高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本市完善規劃銜接、政策協同、監測評估和監督等機制,保障規劃有效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規劃領導協調機制,推動規劃銜接落實,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推進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按照職責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進行統籌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研究編制、推進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

財政、規劃資源、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保障工作。

第六條 本市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數字化應用。

本市建立發展規劃信息系統,跟蹤監測規劃制定和實施進程,推動規劃基礎信息互聯互通和歸集共享。

第七條 本市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有關省、市建立規劃協同機制,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加強信息互通、工作聯動,強化重大問題聯合研究、重大項目協同推進、重大政策共同實施,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規劃協同

第八條 本市發展規劃應當落實國家發展規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服務國家戰略、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經營主體行為,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重要依據。

市發展規劃是本市其他各級各類規劃的遵循。

第九條 本市健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度體系,強化規劃銜接落實機制,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作用,增強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支撐作用,加強各類規劃的銜接協調,形成規劃合力。

第十條 專項規劃應當依據發展規劃編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對發展規劃在特定領域明確的重大指標、重大任務、重大項目、重大政策等進行細化落實。

第十一條 區域規劃應當依據發展規劃編制,以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系緊密的連片區域、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為對象,對發展規劃在特定區域明確的重大指標、重大任務、重大項目、重大政策等進行細化落實。

第十二條 國土空間規劃的制定、實施應當與發展規劃進行銜接協調,為發展規劃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提出的空間開發保護活動提供指導、約束和支撐。

第三章 規劃制定

第十三條 發展規劃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同級黨委關于制定發展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專項規劃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按照職責編制。

區域規劃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編制。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展基礎、發展環境;

(二)指導方針;

(三)發展目標和指標體系;

(四)重大戰略和重大舉措時空安排,空間戰略格局、空間結構優化方向以及重大生產力布局;

(五)重大任務、重大項目、重大政策;

(六)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按照編制規范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規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規劃目標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應當與發展規劃相一致。

第十六條 編制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應當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國內和國際相統籌、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中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相貫通、全面規劃和突出重點相協調、戰略性和操作性相統一、成本和績效相匹配。

第十七條 本市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前,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后制定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形成規劃編制目錄清單。

未列入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的,除上級有關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外,不得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編制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編制方案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前期研究,深入研究全局性、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科學研判發展環境和發展趨勢,準確把握階段性特征和發展方向,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形成規劃基本思路。

發展規劃基本思路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后,應當報同級黨委,為形成黨委關于制定發展規劃的建議提供參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基本思路應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九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口、土地、海域、能源等資源要素的測算和統籌,加強成本預算績效管理,平衡要素投入成本和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第二十條 編制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本級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編制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應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通過實地走訪、座談會、問卷調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意見。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深入研究、積極采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編制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應當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規劃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論證意見并形成論證報告。

專家應當獨立開展咨詢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對咨詢論證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發展規劃草案應當在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前,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審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應當與上一級和同級相關規劃銜接協調,在審批前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審查。報送銜接審查時,應當一并附送草案編制說明、專家論證報告等材料。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以發展戰略、目標指標、重大任務、重大項目和重大政策等為重點進行銜接審查,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銜接審查意見。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照銜接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發展規劃草案報同級黨委、人民政府審議后,由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并附送草案編制說明、上一規劃期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總結評估報告等材料。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發展規劃草案以及相關材料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

列入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備案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按照上級有關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報請批準。本市與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編制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在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及時開展宣傳解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發展規劃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四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訂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明確具體工作安排和推進措施。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明確責任分工、具體工作安排和推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貫徹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大任務、重大項目、重大政策,將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體系,設置年度目標,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執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圍繞實施發展規劃,促進財政、土地、就業、金融、產業、區域等政策協同發力,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

重大生產力布局和自然資源、人口、環境、社會等公共政策的制定,應當符合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方向、主要目標和重點舉措。

財政資金應當優先投向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任務和重大項目。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要素資源向有利于發展規劃實施的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對列入發展規劃重大項目的土地、海域、能源等需求應當優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規劃編制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分析規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提出應對舉措。動態監測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

發展規劃動態監測材料應當按照規定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報同級黨委同意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審議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研究處理情況。區發展規劃中期評估報告,應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規劃編制部門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中期評估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規劃期結束前,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同級黨委同意后,與提請審查和批準的下一規劃期發展規劃草案一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區發展規劃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規劃編制部門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總結評估結果作為批準下一規劃期規劃的參考。

第三十三條 規劃編制部門開展規劃實施情況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時,可以依法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依法制定的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發展規劃在實施中依法確需調整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黨委同意后,按照規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調整方案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因發展規劃調整或者在實施中確需調整的,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批準,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章 規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發展規劃順利實施。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依法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規劃制定、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向規劃編制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發展規劃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衡量各區、各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規劃制定、實施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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