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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精品”認證管理辦法 (蘇市監規〔2025〕1號)

   2025-07-22 524
核心提示:為規范“江蘇精品”認證評價活動,維護“江蘇精品”品牌形象,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精品”認證評價活動,維護“江蘇精品”品牌形象,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開展的“江蘇精品”品牌培育、評價、認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精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在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等領域,統一評價依據、認證規則,以統一標準開展的高端產品(服務)自愿性認證活動。

第四條  “江蘇精品”認證,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社會參與、標準引領、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江蘇精品”認證工作按照培育、推薦、標準先進性評價、信用征詢、認證等程序進行。

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江蘇精品”認證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設區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江蘇精品”品牌培育、推薦和監管。

省級專業標準化研究機構負責“江蘇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和“江蘇精品”標準體系建設。

“江蘇精品”國際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協調和管理成員機構開展“江蘇精品”認證。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方對“江蘇精品”宣傳、推廣和采信。對“江蘇精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培育和推薦

第七條  按照“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目標要求,圍繞全省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重點培育高標準、高質量的品牌產品(服務),推動江蘇產品(服務)高端化、品牌化、國際化。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組織,可納入培育庫:

(一)一般性條件

1. 在江蘇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且存續3年以上的在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組織;

2. 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3. 經營狀況良好,近2年保持盈利;

4.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近3年無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

5. 擁有商標專用權,且在有效期內;

6. 建立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且執行標準具有先進性。

(二)差異化條件

1. 農業

(1)培育主體應為農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等組織,且具備較好的農業基礎設施、農技推廣和綜合服務能力;

(2)在所屬行業達到一定規模,其中,種植業、林業要求地域連片面積1000畝以上(常規稻麥1000畝、特糧特經500畝、綠色蔬菜200畝、食用菌10000m2、時令鮮果50畝、生態茗茶200畝、花卉苗木50畝),養殖業要求年飼養大牲畜1000頭、豬羊10000頭、家禽100000羽以上,漁業養殖水體300畝、工廠化生產產量年產500噸以上;

(3)農業企業產品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4)產品為地理標志產品,組織為省級以上標準化試點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的,可不受規模條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證材料后直接納入培育庫。

2. 制造業

(1)消費類產品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生產資料類產品年銷售額達到2億元以上;

(2)主導或參與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培育;

(3)省質量強鏈行動鏈主企業、省級(含)以上“領航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省級(含)以上“老字號”企業等可不受規模條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證材料后直接納入培育庫。

3. 服務業

(1)服務性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企業能夠體現行業特色,綜合競爭實力、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在省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可不受規模條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證材料后納入培育庫;

(2)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制修訂工作的服務型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培育。

第九條  各設區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上述條件,按照企業自愿、機會公平、程序公正、標準統一的入庫原則,建立與完善“江蘇精品”培育庫,確保各類企業知悉參與路徑,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企業平等納入培育庫。

在培育的基礎上,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有關部門擇優選取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推薦名單。

第三章  標準先進性評價和信用征詢

第十條  省級專業標準化研究機構依據江蘇省地方標準DB 32/T 4798-2024《“江蘇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通用要求》,結合培育推薦名單,圍繞標準關鍵性指標的合法合規性、先進引領性、科學客觀性等維度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標準先進性評價遵循系統科學、公平公正、客觀嚴謹的原則,由省級專業標準化研究機構組織專家具體實施。參與評價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無違法、違規職業記錄,未受過相關處罰、處分;

(二)具有該技術領域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較高的業務能力,對國際、國家和省內該技術領域發展水平有深入了解;

(三)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組織由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信用征詢。

第四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三條  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和信用征詢的組織應向認證聯盟申請進行“江蘇精品”認證。認證聯盟是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基于相關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的自愿性合作組織,組織機構包括聯盟成員大會和認證聯盟秘書處。

認證聯盟成員應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承認認證聯盟章程,具有開展相應認證活動的資質。認證人員應依法取得認證從業資格。

認證聯盟秘書處由認證聯盟成員通過聯盟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認證聯盟章程要求,堅持“企業自主選擇為主,秘書處協調分配”原則,協調和管理聯盟成員機構開展“江蘇精品”認證活動。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聯盟運行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江蘇精品”認證基本程序包含以下環節:

(一)認證申請及受理

(二)產品檢測或評估

(三)現場檢查

(四)認證結果評定與批準

(五)獲證后監督

(六)認證變更

(七)認證復評

第十五條  認證聯盟組織制定“江蘇精品”認證實施規則,發布后30日內由被授權的聯盟成員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并實施。企業根據認證實施規則提供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檢測報告,認證機構采信相應的數據,減少重復測試。

服務認證無需提供檢測報告,但需根據認證實施規則提供其他符合性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江蘇精品”認證結果以認證證書為準,認證證書由認證聯盟成員向企業出具,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果上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證書有效期為3年。

獲證產品(服務)可以在符合認證要求的獲證產品(服務)和/或其包裝上使用“江蘇精品”認證標志,并向認證機構報告標志使用方式、數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認證聯盟成員對獲證產品(服務)開展獲證后監督。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至少對現場進行一次監督,每次年度監督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八條  認證證書到期后,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自愿選擇是否進行認證復評。認證復評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參照初始認證。企業不再維持認證證書有效性時,不得繼續使用“江蘇精品”認證標志,不得以“江蘇精品”名義開展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系統性、獨立性、公正性進行監督,對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進行監督。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認證聯盟成員的認證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參與“江蘇精品”認證各環節的專家、機構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泄露與評價活動相關的任何信息,同時嚴禁收受或索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與評價工作有關的財務或其他利益。對于任何可能影響評價公正性的問題,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其評價資格,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認證聯盟按照認證法規規章等要求開展工作。認證聯盟秘書處實時完善“江蘇精品”認證規則通用要求,建立“江蘇精品”認證標識管理制度,對聯盟成員制定的產品(服務)認證規則開展合規性審核,對“江蘇精品”認證活動質量開展跟蹤核查,對獲證組織使用“江蘇精品”認證標識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和聯盟章程的聯盟成員進行指導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交聯盟成員大會退出認證聯盟。

第二十二條  認證聯盟成員不得有捆綁其他業務、有償咨詢等增加企業認證成本的行為,不得亂收費,不得有徇私舞弊和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認證聯盟成員資格,予以公布,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獲證組織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違法失信情形,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聯盟成員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做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撤銷、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且三年內不得再次受理其“江蘇精品”認證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0年8月21日公布的《“江蘇精品”認證管理辦法》(蘇市監規﹝2020﹞5號)同時廢止。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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