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剛果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以下稱剛方)關于剛果脫殼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剛果共和國花生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剛果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關于剛果脫殼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產自剛果共和國境內的脫殼花生籽實,輸往中國用于加工,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剛果共和國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花生出口商、倉儲企業應當經中方注冊登記,確保其符合中國檢驗檢疫要求。剛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倉儲企業名單,經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中方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
五、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花生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2. 香蕉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
3. 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剛方應監督企業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IPM),降低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
剛方應監督企業在花生收儲期間和運輸過程中或裝運前,采取過篩等清雜措施,確保輸華花生不帶植物殘體、雜質和危險性有毒雜草種子。
每批輸華花生應經過黃曲霉毒素限量檢測,確保其符合中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GB2761)。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輸華花生應使用包裝運輸,使用的包裝應是干凈、未使用過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每個包裝上應至少有一個標簽,注明出口商、倉儲企業名稱和注冊號,并用中英文注明“從剛果共和國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脫殼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裝載花生的集裝箱須進行清潔。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剛方應對經檢驗檢疫合格且黃曲霉毒素檢測結果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花生,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剛果共和國脫殼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該批貨物出口商、倉儲企業名稱和注冊號,以及集裝箱號碼。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熏蒸處理,處理指標應在證書上注明。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對花生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黃曲霉毒素等安全衛生項目超過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情況,中方將向剛方通報,并根據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等措施,直至剛方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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