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鄭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不斷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推動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一票否決”,是指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一票否決”情形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由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取消其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在當季食品安全績效考核中,自動降為最后一名;在年度食品安全績效考核中,取消其前三名資格。
第三條 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及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工作。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一票否決”,應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因監管不到位或工作措施不力,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及時,或弄虛作假,或處置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轄區內制售偽劣食品窩點、私屠亂宰窩點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四)轄區內同一類型食品安全事故連續發生2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的;
(五)被省市有關部門明察暗訪發現同一類型食品安全問題2次以上,沒有徹底整改的;
(六)發生媒體及網絡通報事件,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經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季度組織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根據第六條所列情形,提出予以“一票否決”的單位名單,經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研究決定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達《“一票否決”通知書》,同時抄送市相關部門。
第八條 被“一票否決”的部門或單位,由負責其考核的部門和單位具體執行否決決定。
第九條 受到“一票否決”的部門或單位,對“一票否決”不服的,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收到《“一票否決”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提請復議的要求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查完畢。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否決期時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