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強化商品質量監測后續處理,保證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指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后續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續處理工作)是指在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初檢結果產生后和檢驗結果生效后對不合格商品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信息通報、發布等一系列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本工作制度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后續處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的通報
第四條 組織實施商品質量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初檢不合格的商品監測信息上報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統一在內網發布。
第五條 省局在內網發布的初檢不合格信息,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復檢的,15日后確定為最終檢驗結果。
第六條 組織實施商品質量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上報省局并由省局已在內網上發布了初檢不合格信息的,如不合格商品的經營者或生產企業申請并經同意批準復檢的,要將復檢情況及時報告省局,省局再將復檢信息通報全系統。
第七條 組織實施商品質量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將監測信息通報給相關的行業協會,引導督促企業強化質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
第八條 對于涉及公眾消費健康的事項,組織實施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及時發布消費建議,引導公眾健康消費。
第九條 組織實施商品質量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將涉及生產領域的不合格商品監測信息通報當地質監部門,對涉及食品安全的監測信息可同時通報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農業等相關部門。
第三章 對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第十條 凡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初檢信息,由省工商局統一在局內網發布(未能實現內網聯接的地級以上市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專門發送)。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信息發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采取行動,組織清查,對與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屬同一批次的,采取封存、退市措施。
第十一條 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質量嚴重不合格、容易釀成危害后果的商品,必須沒收銷毀,并督促經銷者追回、銷毀已出售的商品。
第十二條 對因初檢結果不合格被封存的商品,經復檢合格的,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最終檢驗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向案件查辦單位提供《檢驗報告》作為辦案依據。
第四章 對處理情況的上報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省工商局通過局內網發布的商品監測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對銷售不合格商品企業的查處情況報送省工商局,同時填報《商品監測后續處理情況表》(見附表);對已立案查處的,要在結案后7日內上報結案信息。
第五章 對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的后續監管
第十五條 逐步建立健全流通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凡發生銷售不合格商品行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要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規定,記入不良記錄企業名單,作為分類監管依據,加強巡查監管。
第十六條 按照“抽查一類商品,查處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原則,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定期不定期組織相關受檢單位和生產企業負責人參加質量抽查通報分析會,幫助、指導企業查找原因,制訂整改措施,提高企業質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商品質量監測信息由組織實施監測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外公布;由省局在局內網發布的不合格商品監測信息僅作為各地級以上市工商局開展后續處理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