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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2014-02-21 260
核心提示: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涉及農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涉及農業部2項行政審批項目和8個子項(詳見附件)。
 
  請各單位認真落實《決定》精神及有關要求,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后續銜接落實,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各項工作無縫銜接,平穩過渡。
 
  特此通知。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農業部部分)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農業部部分)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2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資格認定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取消

 

3

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公布,第635號修訂)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為“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及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審批”項目的子項

4

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2項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和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審批”項目的子項

5

草種進出口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6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注冊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農業部令2006年第61號)

取消

此3項為“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漁業船員注冊、適任證書核發及服務機構、一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7

漁業船員一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8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9

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2項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10

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標簽: 農業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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