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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商辦秩函[2012]125號)

   2013-03-20 43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九部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九部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11〕493號,以下簡稱《通知》),分解審核清理工作任務,及時掌握審核清理工作進展情況,我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設計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以下簡稱《自查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和《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以下簡稱《旬報表》)。現印發你單位,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認真開展自查的基礎上,填寫《自查表》,在確保符合條件后,將《自查表》與《申請書》一同提交當地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自查表》和《申請書》后,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審核換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現場審查,填寫《審核表》。審核人須對照《審核表》項目逐一審核,確認每一項是否符合條件標準,審核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將所有申報企業的全套材料(包括《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審核換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現場審查,填寫《審核表》,簽字確認后,加蓋公章。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形成換發定點屠宰資格證、取締定點屠宰資格或責令限期整改的明確意見,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將全套材料(包括地縣兩級《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企業限期整改不超過2個月,整改結束后企業重新自查并報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整改期滿仍未達標的,直接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復核采取書面審核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書面審核主要從省級設置規劃角度提出意見。現場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申請審核換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的10%,且不少于10家(個別地區除外)。抽查人對屠宰企業進行現場審查,填寫《審核表》,簽字確認后,加蓋公章。現場抽查發現地(市)級上報材料不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要及時糾正,并要求該地(市)重新開展審核清理工作。
 
  五、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工作結束后,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清理工作全套檔案材料(包括省地縣三級《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復印寄送商務部。所有經審核予以換證的定點屠宰企業名單和相關情況要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布。縣(區)級與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也要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清理工作全套檔案材料復印后寄送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六、《自查表》、《申請書》、《審核表》見附件(電子版可在商務部市場秩序司網站下載),各地應嚴格按照該樣本 印刷或復印使用,不得對其進行改動。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審核清理工作時限完成相關材料的填寫上報,不得漏報、漏查、漏審。凡上報材料缺項者,不予受理。
 
  七、各地要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和本省有關小型屠宰場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申請書》、《自查表》和《審核表》設計制作《小型屠宰場點審核換證申請書》、《小型屠宰場點自查表》和《小型屠宰場點資格審核表》,并按《通知》要求完成小型屠宰場點審核清理工作。要堅決杜絕將達不到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的屠宰企業違法定為小型屠宰場點的做法。
 
  八、建立工作信息旬報制度,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填寫《旬報表》(可另附詳細文字材料),并于每月2日、12日和22日報商務部。
 
  聯系方式(略)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
 
  2.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
 
  3.    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
 
  4.   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主要審核依據
 
  5.    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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