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鞏固畜禽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成果,保障肉品質量安全,促進我省畜禽屠宰行業科學、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商務部有關文件通知精神,依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青海省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2010-2015)》,現就近期做好畜禽屠宰行業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屠宰行業準入管理
(一)嚴格執行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的準入條件和標準。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相關國家標準進行。
(二)強化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各地區要結合《青海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所有新建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符合設置規劃。
(三)依法嚴格對小型屠宰點的設置管理。小型屠宰點的設置,應符合《條例》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畜禽產品”等要求,并達到相關地方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二、加強屠宰行業管理執法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屠宰企業加強臺賬管理,按照有關文件要求統一臺賬記錄,嚴格畜禽來源登記和畜禽產品流向記錄。
(二)全面落實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按月報送統計數據制度。對于已在商務部畜禽屠宰統計監測系統注冊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數據;尚未注冊的,要積極溝通協調,幫助其盡快注冊。新設立的屠宰企業信息要及時錄入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監管,強化企業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督促屠宰企業嚴格執行畜禽進場查驗、禁止無檢疫證明、畜禽標識的畜禽入廠(場)屠宰,做好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無害化處理等肉品質量安全制度,切實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確保上市肉品質安全。對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屠宰企業,責令其整改、停業整頓。嚴肅查處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行為;對為私屠濫宰提供場所或儲存設施的屠宰企業,一經發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并依法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私屠濫宰行為的規律,加強對高發時段和地域的巡查,重點檢查城鄉結合部、私宰集中村和肉食加工比較集中的區域,嚴厲查處私屠濫宰、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或標志牌的行為,徹底搗毀私宰窩點,沒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嚴厲查處違法人員,并列入“黑名單”,實行重點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對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以及為上述活動提供場所等違法行為;發現定點屠宰廠(場)給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要立即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三、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財政投入,正確引導鼓勵屠宰行業兼并重組,向上下游延伸產業鏈,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淘汰落后產能,優化行業結構和布局。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促進檢驗合格肉品跨區域流通,鼓勵發展冷鏈物流。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大力推進“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爭取中央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促進屠宰企業升級改造。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嚴格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持“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工作有關要求和行業管理工作需要,加強屠宰行業管理執法人員和屠宰企業管理人員、屠宰技術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屠宰企業加強自律,發動企業踴躍參與誠信經營示范創建活動。推動相關部門間信息溝通,形成屠宰產業鏈上完整的信用信息記錄,實現信用信息的共享。推動屠宰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增強風險防范能力。推行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定點屠宰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的收集、信用評價和發布制度以及違規退出機制。要加強肉品質量安全宣傳工作,培養科學健康的肉品消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