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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渭南市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暫行辦法》的通知(渭政辦發〔2015〕11號)

   2015-05-14 418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查處取締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5日
 
  渭南市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照經營,是指:
 
  (一)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擅自從事超出核準經營事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無證經營,是指:
 
  (一)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行政許可經營事項的活動;
 
  (二)擅自從事超出行政許可核定事項的活動;
 
  (三)已經辦理注銷許可或被吊銷、撤銷以及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行為。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集貿市場)的經營者,以及在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工作應當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無照無證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管和協調。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查處無證經營。
 
  已經依法取得前置許可或批準文件,但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行政許可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由相關市場準入許可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證經營事項中涉及多項行政許可的,應由優先辦理許可的市場準入許可部門負責牽頭查處,其他市場準入許可部門配合。
 
  法律法規對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的查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義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舉報無照無證經營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無照無證經營舉報或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的,應立即檢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法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新設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通報給市場準入許可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嫌無照無證經營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暫停相關經營活動;
 
  (二)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與無照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查處無照無證經營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立即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領取,逾期仍未領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無證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服務。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查處無照無證經營,發現轄區內無照無證經營或者為無照無證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無照無證經營行為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協助的,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執行,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無照無證經營查處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無照無證經營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為無照無證經營行為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準入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行政不作為、濫作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其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1月31日自行廢止。


 
地區: 陜西
標簽: 查處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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