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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暫行辦法(河府辦 [2004]115號)

   2011-05-02 902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打擊假冒偽劣行為,建立長效市場管理機制,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打擊假冒偽劣行為,建立長效市場管理機制,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是指在市場食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主要是在食品進貨環節、食品來源渠道等方面的監管,將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嚴格上市食品準入條件,落實標準準入、檢驗檢疫準入、協議準入和自行檢測準入為主的食品準入方式,推行以索票索證、查驗建檔為主要內容的進貨查驗備案制度、進銷貨登記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質量巡查預警制度、食品質量綜合監管聯動制度、食品質量信用公示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制度的一項市場監管新機制。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食品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所經過的各個環節的總和,包括食品運輸、倉儲、淺度再加工、批發、零售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重點食品,是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糧食及其制品、肉、畜禽、飲料、酒類、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等食品。
 
  本辦法所稱重點市場,是指經營重點食品的流通場所,主要包括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開辦經營市場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是指市場內直接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遵循“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關口前移、綜合監管”的要求,要著力加強對重點食品、重點市場、重點流通環節和消費者反映強烈問題的監管,力求建立一套集行政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為一體的食品質量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持證持照、亮證亮照經營,并落實如下責任:
 
  (一)進貨查驗責任。在進貨時,查驗供貨單位資質,索取供貨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復印件等;查驗食品質量,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報告、銷售憑證及其它相關標識等,并存檔備查。同時,還要查驗食品的外觀質量、包裝標識,保證入市食品供貨商資格合法,進貨渠道正常,食品質量合格。對無證、無票、手續不全或無法證實是合法來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進貨。
 
  (二)進銷貨建帳責任。在購進食品時,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進貨時間、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商品來源,索證種類等內容;在批發店、批發市場銷售食品時,建立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銷售時間、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銷售去向等內容。做到帳目清楚,并妥善保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三)銷售承諾責任。在銷售重要食品時,應主動向購買方出具由工商部門監制的《商
 
  品銷售信譽卡》,明確所售食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保證。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責任。做好上柜食品尤其是易變質食品的經常性清查,發現質量
 
  不合格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撤下柜臺,停止銷售。
 
  (五)召回責任。對消費者投訴并查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影響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食品,應立即查閱銷貨臺帳,去信、去電或通過媒體通告形式,召回所售食品,并及時進行封存、銷毀或退回生產廠家,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條  實行市場開辦者責任制度。市場開辦者對場內經營的食品負有下列管理的責任:
 
  (一)應配置與其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和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營的蔬菜、水果、肉類等食品,進行抽檢,并將檢驗結果進行公示。
 
  (二)應負責對進場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并負責清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經營者。
 
  (三)應在場內配備食品質量專管員或成立食品質量管理機構,督促經營者執行進貨檢查制度、索證索票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協助執法部門履行食品質量監管職能。
 
  (四)應負責督促經營者不出售假冒偽劣食品,并與其簽訂《食品質量管理協議書》。經營肉、菜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市場,應與生產廠家(產地)簽訂掛鉤協議,保證上市食品質量。
 
  (五)應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對抽查檢測情況和經營戶的誠信經營情況進行公示。
 
  (六)負責市場設施維修、衛生、消毒、安全等經營場所管理。
 
  (七)應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和管理,組織進場經營者參與“誠信經營示范戶”、“文明市場”、“消費者滿意商場(店)”創建活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我市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重點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市場的行業指導和管理;整頓和規范食品市場秩序,推進食品流通體制改革;負責禽畜產品屠宰加工的監督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對食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負責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的監測;負責組織產品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產品質量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建立實施食物污染監測網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包括制定市場食品準入制度、規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督促準入制度的落實;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以及無證、無照加工和經營商品的違法行為。
 
  (六)海關、檢驗檢疫局負責對進口食品的監督管理。
 
  (七)財政局負責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政府支出項目及日常管理所需資金的落實。
 
  (八)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食品藥品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
 
  (九)公安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
 
  第八條  行業協會、社會群體應監督行業的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
 
  第九條  上級組織安排的專項檢查或某一部門組織的重要食品檢查,確需有關部門配合的,經市府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會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各司其職,形成執法合力。
 
  第十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加強對市場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指導經營者落實食品進貨查驗、登記存檔,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等食品準入制度。
 
  第十一條  工商等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市場食品質量的抽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市場食品
 
  質量信息,查處經銷不合格食品行為,并通報檢查結果,對不合格食品在全市范圍內責令退市。不合格食品須經整改、復查、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進入市場。對已售出的有嚴重危害的食品,應立即采取措施召回;對未售出或已召回的食品應進行無公害處理或予以銷毀。
 
  第十二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控,定期對各類食品實施檢驗并指導、監督企業和行業的檢測活動,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處理機制,配置流動食品安全監測設施。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等質量衛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進行現場監控和封存處理,并及時送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復檢,復檢合格的,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級的要求或
 
  調查了解的情況,確定需要抽查的食品,不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食品質量專項檢查行動。
 
  第十四條  發揮市政府市場食品準入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重要食品質量安全信息通
 
  報制度。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抽查的不合格食品必須向相關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全市通用,在各行業間資源共享。本市各新聞媒體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全面地報道食品質量信息情況。市政府先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定期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誠信度信息,并為消費者提供舉報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不及時申辦《營業執照》和亮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辦照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不履行市場食品準入管理責任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開辦者和經營者認真履行市場食品準入管理責任、管理成效明顯、無違法違章行
 
  為記錄的,有關職能部門可優先授予“文明市場”、“消費者滿意商場(店)”、“誠信經營示范戶”稱號。
 
  第十八條  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既不主動撤柜,又隱瞞不報且繼續銷售的,或不實行召回的,監管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處罰。
 
  第十九條  經貿、質監、農業、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市場食品
 
  準入管理職責,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備案制度、進銷貨登記制度、食品質量巡查預警制度、食
 
  品質量綜合監管聯動制度、食品質量信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制度,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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