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與現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條款對比

   2015-09-06 食品論壇birdhsld590
核心提示:前言1、為了與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條款內容進行對比,現行管理辦法條款的順序有所變動。2、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
 

前言

1、 為了與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條款內容進行對比,現行管理辦法條款的順序有所變動。

2、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復說明。

3、 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而制定,并同步施行(2015年10月1日)。

4、 本資料僅供學習參考使用,請多多指教。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變化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增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說明

第一條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實施條例以及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的說明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10月1日施行)與現行管理辦法條款對比.pdf

 

刪除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增加高效原則的說明

第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新增一企一證原則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新增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復說明)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新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并由省級食藥監負責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

新增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生產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新增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二章 程序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變更許可步驟,明確應先取得營業執照再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與工商總局先照后證改革一致

第六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食品生產許可分類變更為31類

增加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兩個類別將嬰幼兒配方食品從乳制品中獨立出自成一類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食品生產許可的實施機關,但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除外。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的品種范圍。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增加對保健食品工藝和設備的要求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刪除了舊版中列舉的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 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 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明確應向縣級以上食藥監提交申請

第九條 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刪除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增加部分主要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的說明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刪除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刪除

(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刪除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新增

 

第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新增三類特殊食品應提交質量體系文件以及注冊和備案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新增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四) 食品添加劑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及布局圖;

(五) 食品添加劑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規章制度。

新增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增加可蓋章確認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收到的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下文列出第三十二條的5個條款進行對照)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增加注明更正日期和簽名確認的要求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增加“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的要求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受理和不予受理決定書變更為通知書

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增加現場核查前提條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不需要核實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合格報告、復配食品添加劑組成等。

新增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變更現場核查人員人數不得少于2人增加核查人員具體要求

現場核查應當由許可機關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應予以配合。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新增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新增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新增

 

第二十一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新增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增加申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二)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刪除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注食品添加劑。

新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注食品添加劑

 

 

刪除

第十三條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

 

 

刪除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許可機關接到生產許可檢驗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企業在封樣后七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

 

刪除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并準確、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

 

刪除

第十六條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刪除

第十七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復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

復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

 

刪除

第十八條 已經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照本章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許可機關按照本章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受理已經設立的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的許可申請,并根據現場核查結果和檢驗報告決定是否準予許可以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有效期變更為5年

第十九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刪除

第十九條第三款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新增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新增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三章 證書與標識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明確正本、副本同等法律效力增加食品生產許可證印制、發放管理工作由省級食藥監負責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及其副頁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新增食品生產許可證應載明的事項

 

 

刪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 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ㄗ灾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

(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均屬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和標志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生產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新增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明確生產場所應展示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禁止偽造、變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章 程序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增加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 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 生產場所遷址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刪除

(四)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核查和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新增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新增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無需提出變更申請,只需報告即可,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提出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一)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刪除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延續由六個月變更為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第二款 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 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新增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新增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新增

 

第三十八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新增

 

對因產品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新增發證日期、有效日期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第三十九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新增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新增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在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或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增加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許可證原件,無需刊登公告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新增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新增申辦注銷手續時限為30個工作日

 

食品生產者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 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 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一)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期滿未換證變更為期滿未申請延續

(二)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新增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增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

 

刪除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

 

刪除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并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新增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三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新增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生產者信用檔案,并依法公開,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新增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新增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刪除監督檢查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食品生產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新增

 

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新增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新增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新增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新增

 

 

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新增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明確處分規定

第三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刪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等規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但被依法注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刪除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刪除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決定并實施。決定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逐級上報許可機關核準。

 

刪除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所實施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章 附 則

 

刪除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行政法規對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刪除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的劃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管理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

新增

 

第五十九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

增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三條 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新增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新增

 

 

刪除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核查人員、檢驗機構資質及其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刪除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新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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