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02-11 海關總署825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食品實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食品實施“抽樣后即放行”監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需要進入境內的,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分批放行;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后即予以放行:

  (一)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包括包裝要求和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等)。

  (二)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采取主動召回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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