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正《廣告法》《食品安全法》,附條文修改前后對比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二)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三)刪去第六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以下為《廣告法》修改前后原文對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二)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三)刪去第六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以下為《廣告法》修改前后原文對比:
以下為《廣告法》修改前后原文對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