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期,三菱電機公司承認位于兵庫縣的一家工廠生產的變壓器產品,在出廠前進行的檢驗中存在數據造假。其主要手法是在按照客戶要求進行的變壓器高壓測試中使用低于規定要求的電壓,并在之后的出廠檢驗報告中按原定標準進行數據造假。受此影響,國際認證機構6日暫停了涉事工廠的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國際鐵路行業標準認證這兩項證書。值得注意的是,三菱電機已有6家工廠因質檢造假等問題,相繼被取消或暫停了相關國際認證證書。
案例二:
“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公布了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起行政處罰案例,如下。

出廠檢驗,可以認為是食品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產者能夠控制的最后一道關卡,是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場。食品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有義務對自己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確保出廠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
食品企業出廠檢驗需要做什么?今天為大家盤點。
出廠檢驗,需要有制度
出廠檢驗,需要對應批次
出廠檢驗,需要復核記錄
出廠檢驗,需要確定檢驗項目(標準)
出廠檢驗,需要能力保證
一、出廠檢驗,需要有制度
依據 | 食品安全法 |
條款 |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
說明 |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出廠檢驗,更多的是查驗,通過查驗可以及時發現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的不合格食品,或發現雖有檢驗合格證但安全狀況有顯著問題的食品,防止將不合格食品作為合格食品上市銷售,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二、出廠檢驗,需要對應批次
依據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條款 |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三、出廠檢驗,需要復核記錄
依據 | GB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條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四、出廠檢驗,需要確定檢驗項目(標準)
依據 | GB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條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表2 非發酵性豆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標簽 | √ | √ | 適用于預包裝產品 | |
2 | 凈含量 | √ | √ | √ | 適用于定量包裝產品 |
3 | 感官 | √ | √ | √ | |
4 | 總砷 | √ | √ | * | |
5 | 鉛 | √ | √ | * | |
6 | 菌落總數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7 | 大腸菌群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8 |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3、根據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決定
應當說,這是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逐步修訂的一個趨勢。如2022年4月12日發布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就出廠檢驗,已未提出具體的項目要求,而是要求:第三十三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管理制度,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
當執行的標準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應當按標準規定執行。當執行標準未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企業應當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
五、出廠檢驗,需要能力保證
依據 | 食品安全法 |
條款 |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說明 |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值得注意的是,快速檢測方法是允許用于出廠檢驗的。 |
如2022版《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第三十四條 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可自行檢驗,也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企業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項目檢驗能力驗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但應當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快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顯示異常時,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在2017版的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